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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股实债”融资协议是指投资方对目标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并与融资方约定收取一定利益,且经固定期限以回购、分红等方式退出的一系列交易安排。作为一种融资协议,“明股实债”在实践中引发了法律问题与争议,并集中表现于其性质与效力的司法认定上。本文立足于实证研究,通过“明股实债”融资协议样本案件的选取,梳理与反思现实裁判对“明股实债”融资协议性质与效力判定的具体思路,提出完善“明股实债”融资协议司法认定的可行对策。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分4章。第一章“‘明股实债’融资协议性质与效力的司法裁判现状”。本章是对“明股实债”融资协议涉及的法律纠纷现行司法认定的考量。首先,从“审理层级”、“裁判时间”、“案件案由”、“案件金额”、“交易环节”等方面呈现此类案件审理的基本轮廓。其次,归纳“明股实债”融资协议性质认定的现行裁判思路。从定性结论看,包括“债权融资”、“股权融资”、“不予定性”、“融资行为”四种,定性逻辑分别是“探求内心真意”、“注重外观形式”、“合同履行”、“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再次,归纳“明股实债”融资协议效力认定的现行裁判思路。从认定结论看,包括“有效认定”和“无效认定”两种,前者主要根据《合同法》,凭借性质认定的结果而得出,后者主要根据《公司法》,凭借资本维持原则而得出。最后,概括“明股实债”融资协议性质与效力认定的总体思路。在无第三人时,法院主要探求当事人真意与并进行利益衡量;在有第三人时,法院倾向于优先保护第三人利益。第二章“争议的起点:‘明股实债’融资协议的性质认定”。本章是对“明股实债”融资协议性质现行司法认定问题的反思与完善。首先,提出“明股实债”融资协议性质现行司法认定的问题在于定性结果不统一。其次,认为定性不统一的原因在于融资性质认定标准不统一,实践中存在“股权登记”、“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约定收益”、“设立担保”等多个标准。最后,参考“是否依公司经营情况而取得收益”、“是否享受公司资本增值”两个标准,“明股实债”融资协议具有债权之实质,本文倾向于依照“实质重于形式”将其认定为债权融资协议。而在退出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时,认定投资人具有股东资格,其应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第三章“争议的展开:‘明股实债’融资协议的效力认定”。本章是对“明股实债”融资协议效力现行司法认定问题的反思与完善。首先,提出“明股实债”融资协议效力现行司法认定的问题在于,目标公司偿还投资款方式之退出与收益条款效力判定不当。其次,认为判定不当的原因在于公司收益分配制度不完善,现行《公司法》并未对有限责任公司约定回购等收益分配制度进行规定。最后,本文提议以“当事人意思自治”、“鼓励交易原则”、“企业间正常借贷行为”等为依据,从商事契约视角认定协议整体效力;以目标公司资产信用为依据,具体考察其财务状况,区分退出的不同方式与股权登记的不同情况,从债权人利益实质损害视角认定退出与收益条款的效力。第四章“争议的延续:‘明股实债’融资金融监管与司法裁判的衔接”。本章是对“明股实债”融资金融监管与司法裁判之间衔接问题的探讨。首先,提出金融监管与司法裁判在“明股实债”性质认定上存在差异,在认可态度上存在不同。其次,认为衔接问题原因在于两者持不同判断视角,金融监管着眼于公共利益,司法裁判着眼于个体利益。最后,本文建议以“价值取向理顺”、“监管规则借鉴”、“监管空间留存”为方向细化相关司法解释,使“明股实债”融资金融监管与司法裁判之间的衔接更加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