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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了一项全新的行政制度--高官问责制。这是香港自回归以来影响最大的一项改革措施,涉及对象是香港特区的最高层官员,引起多方的广泛关注。
这项改一革政策,使政务司司长、则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3位司长和11位政策局局长从公务员系统中分离出来被赋予政治责任,成为政治官员,直接参与政策的制定和推介,回应市民诉求,并要求与任命他的行政长官保持政治理念的一致,在政治上共进退。它改变了香港政府的殖民性质,使香港政府从港英时期的“咨询性政府”向“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责任政府过渡。
高官问责制的实施整合了特区政府资源,降低了行政运作成本,提高了行政运行绩效。而从根本上说,高官问责制出台的意义在于建立特区政府的责任体制,因此必然要赋予高层官员以行政决策权,使之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这一项改革政策在整个特区政府行政体制中确立“决策权”和“执行权”的相对独立和联系,从而分清了“权”“责”,解决了以往“权”“责”不等和“有权无责”的问题,初步理顺了行政关系,使香港特区政府在摒弃殖民化的过程中,逐步走向政治化,并向责任政府过渡。而这也是香港特区民上体制建立的一个重要步骤,也是重要标志之一。
这项全新的改革政策涉及特区政府的行政机构的核心,在实施的六年多里,它也暴露出一些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如,在责任范畴和责任惩戒尺度的确定、有效监督机制的确立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本文通过对香港问责制产生背景、过程和内容的介绍和分析,对问责制作出了客观的评价,指出其优点和有待完善之处,并阐述高官问责制对于内地建立行政问责体系有着直接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并对如何完善我国内地的行政问责制进行了思考,从明确主体问责,强化异体问责;健全行政问责法制和相关配套制度及塑造问责文化这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