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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以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为例,综合运用比较分析和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调查分析了大汶口镇的5个协会和5个合作社,分别就协会的运作模式、管理决策程序、提供服务、信贷支持和合作社的经费来源、活动方式、权债关系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描述、分析和概括。通过研究,得出如下结论:第一,通过对大汶口镇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运作模式和活动方式对比分析显示,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运作机制不够健全,管理不够规范。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形同虚设,只是一个空壳,尽管制定了组织的章程、制度等,但没有发挥组织应有的功能。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数量上有增加,但能正常开展工作、有实力的仅占1/3;缺乏生机和活力,勉强支撑的约占1/3;另外1/3基本有名无实,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甚至挂牌后未开展过活动。个别组织的管理制度、利益机制、组织机构等不健全,还有近47%的组织未注册登记,并且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和制约机制,没能够做好农户在遭受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时的保护;服务内容存在单一问题。大多数组织的服务集中在产前、产中、产后的某个环节上,进行综合服务,搞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的很少。第二,所调查的10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经费来源和权债关系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自身能力建设薄弱,缺乏系统扶持政策。大多都缺乏自己的示范基地,这直接影响了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另外,还缺乏一定的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经费来源主要是有限的会费,由于缺乏资金,服务设施简陋,限制了功能的发挥和组织活动的开展,不能为会员有效地提供服务。个别组织存在活动萎缩的征兆,影响力不足,较规范运作的合作组织在运作中存在资金不足的问题,即使有信贷扶持政策,但可贷款额度十分有限,导致使运行不顺,很难发挥真正的作用;再就是必要的硬件设施缺乏。如电脑、冷库、冷藏车、检测设备等,无法对产品品质进行检测,储运以及信息的获得和传递等。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性质不一,给规范建设造成一定困难。目前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属性、功能、组织形式、活动方式、法律地位等还没有从法律上进行完全明确,在宏观上存在许多严重阻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因素,包括:竞争机制、组织法律地位等。向民政部门进行社团登记的专业合作协会,只能从事非盈利性的服务活动。向工商部门登记的专业合作社,又必须有一定的经济实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合作社登记的经济性质规定为“合作社”领取《企业法人执照》,但在合作社法实施前办理工商登记时其“经济性质”很多,有“合伙企业”、“集体”、“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合作制”等。“经济性质”不一,造成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完全不一样,因此,如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规范其经济性质,急需探讨研究。第四,个人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一种新的组织形态,是一个培育发展的过程,这期间要突破多重障碍,为此,要从政府、组织、农民三方面入手,做到规范化发展。因此建议:提高政府部门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化管理;创新组织内部管理机制,构建“企业化”的职能机构,明确各岗位的职责。要逐步改变组织规模小的缺陷,改善组织内部的经费来源;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入社积极性,并不断优化服务,有目的为农民提供教育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