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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经济进入了一个迅猛发展的时期,环境形势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重大环境事件频频发生,环境风险日益加大,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直接影响着社会稳定。而在重大环境事件发生后,在进行具体的责任追究时往往会打折扣,尤其是具有决策权的领导干部很难受到应有的处罚,造成的结果是政府形象受到损害,法律失去尊严,群众失去信心。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强化环保责任追究制度,“要铁腕执法,铁腕问责”。目前我国的环境行政问责制处于初创阶段,立法的规定有些尚处空白或低层级,缺乏权威性,问责制存在诸多缺陷,远不能适应环境问责实践的需要。本文试图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我国的环境行政问责法律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究其根源,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解决的对策和完善的设想。本文除绪论外,一共有四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环境行政问责法律制度概述。这部分主要界定了环境行政问责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比较了环境行政责任与环境行政问责的区别,阐述了环境行政问责的原则和行政问责制的功能,对环境行政问责制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探讨,总结了我国几代领导人的监督问责思想,最后论述了我国环境行政问责制的践行情况。第二部分,我国环境行政问责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这部分内容首先分析了我国环境行政问责法律制度的现状,主要从立法对制度的规制进行了论述。其次,对我国环境行政问责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阐述:一是环境行政问责的法律缺失;二是环境行政问责的制度构成存在瑕疵;三是环境行政问责的各项配套制度缺失;最后,对环境行政问责法律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域外环境行政问责法律制度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这部分内容首先对域外一些国家行政问责法律制度的概况进行了介绍,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他们推行行政问责制的成功经验,如发动多种社会力量对权力进行监督,运用法律规范权力运行,注重提高行政监督问责机构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水平等。国外行政问责法律制度的成功经验给我国的启示是:加强行政问责制的法制建设,增强人大问责力度,推进行政机关的责任管理,加强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问责监督等。第四部分,我国环境行政问责法律制度的完善。这部分针对我国目前行政问责法律制度制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域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从如下完善我国行政问责法律制度的设想:首先,完善环境行政问责制的立法。主要是对现行环境行政问责制立法进行整合,在《环境保护法》和单行法中确认和强化政府的环境行政问责制度,将《暂行规定》转为实施环境行政问责制的正式规章,制定统一的环境行政问责法。其次,完善环境行政问责的各项内部制度构成,规范扩大行政问责主体范围及其权力,明确问责的对象,建立科学规范的环境行政问责程序。再次,完善行政问责制各项部配套机制,如加大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和环境保护绩效评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