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与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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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在其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积极促进作用的同时,在一定条件下还有可能对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产生消极的妨碍作用。从反垄断和维护公平竞争出发,大多数国家都对企业合并进行控制,而长期以来我国相关的法律缺位,造成了对企业合并监管不力的现状。企业在合并时也没有意识到这柄本应悬于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而肆意合并,在某些行业形成垄断性的市场结构,危害了有效竞争。随着未来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合并控制作为其重要的内容之一,也将在规范企业合并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在这个时候,深入探讨企业合并的经济分析和法律制度,对微观上的企业实践与宏观上的国家立法都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企业合并的概念,主体和分类。本文探讨的合并形式远远不局限于公司法规定的合并形式,只要产生了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进而产生市场力量损害竞争,也属于合并的范畴。在介绍合并的主体时,着重强调了合并企业应是各自独立的和主体时自然人的情况。然后根据企业经营业务的相关性,将合并分为三类,分别介绍了这三类合并可能对竞争带来的威胁。 第二部分,合并控制的经济分析。这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之一,涉及到合并控制实体法的许多基本问题与概念。判定某个企业的商业行为是否有扭曲竞争的性质,是否会有垄断的后果,以及这种后果时候达到显著的程度,都不能局限于对该企业商业行为本身的分析,而要把该企业的有关商业行为放在一定的时间空间范围内进行考察。因此在认定反垄断的合并行为时应当遵循一定的经济分析方法。本部分通过由果推因,回溯的方法,将分析分为三个步骤:要判定合并是否反竞争,先要了解市场力量;要了解市场力量就要分析市场结构;要分析市场结构就要确定相关市场。 第三部分,合并控制的法律分析。这部分首先分析了合并控制的理论基础,即合并控制是从反垄断意义上维护有效的竞争市场结构。随后分析了控制合并的法律实质性准则,合并本身不违法,禁止企业合并是因为合并可以导致生产和资本的集中,从而形成垄断。具有反竞争后果的合并至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市场份额在合并后大幅度集中;二是短时间内新企业不能进入该市场并进行有效竞争,即该市场障碍度很高。三是严重损害了竞争。最后探讨了法律对于反竞争的合并的救济方法。方法分为结构修正与行为修正,前者适用比较广泛。 第四部分,合并控制制度的立法思考。先简要分析了当今合并控制制度的立法趋势。随后探讨了我国合并控制立法的现状及完善。我国合并控制立法形式散乱,缺乏统一性。内容非常不全面,有些地方甚至相互矛盾。本部分针对2 002年的反垄断法草案,结合我国国情,对我国合并控制立法提出了几点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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