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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适应性是指其在实际实施中对于市场、社会真实需求的适应能力。控制性详细规划适应性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其实施的可能性以及面对实际变化的应变能力。在土地交易的经济活动中,开发者和管理者博弈的结果是达到双方利益最大化,但是其成本却被与交易无关的公众承受,于是产生了负外部性作用;或者管理者实施了某个公园或广场,周边的居住者因此而免费享受了绿地或者开敞空间的好处,于是产生了正外部性作用。正是基于这种原因,论文引入外部性理论,从外部性的视角考察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中的变化,以期从现实的社会现象和客观的经济规律中反思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目的和意义,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变化中究竟哪些是合适的、哪些是不合适的。总结其原因和规律,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增强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适应性。
论文以深圳市已实施的五个法定图则为例,从外部性理论的视角,分析了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于抑制负外部性的主要控制要素(用地性质控制,用地边界、用地面积控制,容积率控制)实际变化产生的影响;以及用于保障正外部性的主要控制要素(公共设施控制和公共绿地控制)的实际实施情况。认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实施后发生的变化中平均约有60%到70%的变化是不合适的。进一步归纳、分析后提出增强其适应性的建议:应当增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的经济分析,合理规划用地性质和用地边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制定,除了用于满足整体规划结构和现状、已批方案的情况,其余用地尽量设置为开发量大、收益高的用地性质和容积率:对那些开发收益相对较小的用地,尽量以综合开发为主;充分考虑规划具有时间性和未来性的特点,积极创造具有正外部性特点的设施与经济利益挂钩的可能性;建立强制性的补偿机制,以增强控规的适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