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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实践工作中却逐渐形成了“检察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批→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三级审批制”的行政化办案模式。而这种层层把关,逐级审批的三级审批的办案模式,使检察权的运行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背离了其司法属性的本质,偏离着检察规律的运行,造成实践中检察机关办案效率低下、办案责任不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难以落实等顽症。随着我国社会法治的发展,尤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探索构建司法属性突显,检察权运行独立,行政色彩淡化,符合检察司法规律、司法属性、适应办案实践需要的办案机制显得尤为迫切。而目前检察办案运行机制严重制约着检察司法运行的发展,也难以满足现代国家检察制度和诉讼机制改革的需要。为了适应法治社会对检察机关的司法需求,以及落实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改革。本文从法学专业的视角出发,采用调查法、个案研究法、经验总结法、比较研究法等研究方法,结合国内外对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研究现状,并重点分析国内主任检察官试点改革的经验做法,探究了对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构建方向和完善思考。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从论文的选题背景及现实意义入手,结合国内外研究现状的综述,主要阐述了由于我国检察机构执法办案的三级审批模式的不科学性,而阻碍了检察机关工作运行的司法化发展,因此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借助司法体制改革大环境就应运而生。第二部分对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概念及法律依据做了相关界定,认为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改革定位应是在检察员负责制这一制度层面上对检察机关司法资源、司法职权的优化和重组,而不仅如此,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是有其现实意义的,它能够突出主任检察官的主体地位、执法办案的司法属性及强化责任追究机制等。第三部分论述了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改革的现实基础,它顺应了当前司法体制改革、检察职业化规律建设、公正执法方式转变的内在需求。并以目前检察队伍本身素能的提升、各地改革试点提供的实践经验及域外经验做法提供的实践参考为依托。第四部分通过对河北峰峰矿区检察院的实践改革情况的论述,梳理出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对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探索的具体经验,并以峰峰矿区主任检察院办案责任制改革坚持的指导思想、遵守的指导原则入手,围绕内设机构整合、主任检察官的选配和管理、主任检察官的权限与监督及主任检察官的职业保障等经验内容为重点,对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做了典型案例说明。第五部分论述了因为峰峰矿区检察院的改革中出现的一些制约性因素:主任检察官与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不够明确,主任检察官的独立性受到牵制,主任检察官的职业保障体制不够完善,放权后对主任检察官监督制约机制缺乏有效跟进等。针对这些制约性问题提出了几项完善的建议,如在针对相关人员之间的权责关系不明的问题上,笔者建议应该明确主任检察官与部门负责人的权责关系、明确主任检察官与其他检察官的权责关系以及明确主任检察官与检察长的权责关系,做到权责利的统一;在相关配套机制完善上,在人员管理层面上进行创新,推进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完善主任检察官的职业保障及加强主任检察官的选配管理;最后依据权责统一的原则,加强对主任检察官放权后的监督,防止出现权力的滥用,从内外部监督机制的创新完善来加强对主任检察官的监督制约,平衡放权与限权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