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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以及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家政服务业已然发展成为了一个蓬勃的产业。家政服务大军在拓宽就业渠道、缓解就业矛盾、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益等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不断满足着居民日益增长的生活服务需要。然而,就在家政服务业方兴未艾之时,有关的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的权益纠纷不断。实践中,对家政服务人员的法律保障的屏障凸显脆弱,家政服务人员的劳动权益保障难以实现。目前,家政服务人员尚未纳入劳动法调整,不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家政行业的服务人员相比其他劳动群体比较特殊,私权保障以及自愿和平等等原则根本无法正常的保护家政行业服务人员的相关权益。雇主通过给于工作人员劳动报酬,来换取两者之间的从属关系,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对弱势群体采用倾斜性质的权益保护,两者之间的利益必然会失衡。将导致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劳动权利保护产生严重的两极分化。家政行业的服务人员不仅在工作条件、工资待遇以及相关福利方面无法得到保障,更无法获得任何的社会保障以及雇佣保障。此外,我国的家政服务人员群体中以文化层次低和女性比例高为主,这种特殊性质的劳动群体更需要获得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其弱势地位明显。如果我们不能重视家政行业服务人员的自身地位,那么不但满足不了家政行业服务人员的权益,也会和我国劳动立法理念产生矛盾。随着家政行业服务人员的社会需求不断提升以及类型多样化,该行业存在的意义也在不断的上升,如果不能对该行业重视,那么必然会使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产生不良的影响。本文对适用问题的研究,在实质上就是对法律保护范围的一种厘定。目前我国将家政服务人员不加区分的纳入传统民法加以调整,则很难实现对家政服务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这种做法,不仅与国际立法不能接轨,更已经在司法实践中产生困境。重新明确家政服务人员的角色定位,给予其劳动法上的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已经刻不容缓。有鉴于此,本文拟从家政服务人员的角色定位为研究起点,探究家政服务人员的法律地位,围绕目前法律适用的现实冲突,展开对家政服务人员法律适用问题的深入研究。本文是从四个方面逐步拓展出家政服务人员法律适用路径具体选择。首先,分析家政服务人员的角色定位,从而分析家政服务人员的群体性特点,从我国家政服务人员的构成方面来看,我国的家政服务人员中女性、文化层次较低人群的比重非常大,这一人员构成的特殊性使得该群体需要更全面的法律保护,劳动过程中的“弱势”是毋庸置疑的。其次,从家政服务人员的属性入手,以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为界定工具,将家政服务人员的法律地位界定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将劳动法保护范围扩大至其原本意图保护的“弱势”“劳动者”;再次,在厘定家政服务人员的法律地位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家政服务人员法律适用之现状及其不足,形成对家政服务人员适用劳动法调整的结论。最后,依据理论界对家政服务关系调整模式之探讨,提出家政服务人员应区分适用劳动法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