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BOT (Build-Operate-Transfer)是20世纪80年代国际上兴起的一种主要用于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融资和建设模式。该种模式不仅可以通过有效吸引外资或本国民间资金,减轻政府财政负担,转嫁债务及多种风险,加快本国基础设施的建设,同时还可以吸引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提高本国基础设施对公众的服务质量。因此,BOT项目融资模式在国内外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伴随着BOT项目融资方式在现实中的广泛应用,以及其理论研究不断走向成熟,其中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在项目特许权协议的前期契约安排中,有效、合理的界定私人投资机构和东道国政府的合理收益。同时研究发现,这种合理收益的界定与安排主要是通过特许协议中的特许权期的合理确定来实现的。特许期是BOT项目特许权协议中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划分政府与私人投资者各自权利、义务和职责及项目所有权与经营权归属的时间界限。目前关于BOT项目特许期研究主要是基于BOT项目的经济收益,采用NPV (净现值)研究方法,通过项目净现值来界定私人投资者合理收益,并在其基础上确定特许期,但是这其中对政府在BOT项目中的合理收益并没有给予有效确定。本人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基于公共经济学、经济学及自然垄断理论等基本原理,通过对BOT项目内在属性给予规范、有效的界定,以BOT项目的社会福利为分析对象,以政府在BOT项目中作为公众利益代表为分析视角,来界定政府在BOT项目中合理收益的约束条件,继而在满足政府合理收益的最大边界约束条件的基础上,确定BOT项目特许权期的经济学模型。同时,通过模型参数分析及案例检验,得出模型的理论适用范围及其应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