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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已发生损失模型本身存在的缺陷已不能适应复杂多样的金融工具变化,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开始了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修订。2014年7月,针对国际金融工具的改革,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 IFRS9金融工具的最新版本。我国紧随国际脚步,于2017年3月也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其中金融资产减值模型发生了巨大变化,由原来的“已发生损失模型”变为“预期信用损失模型”。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与已发生损失模型的主要区别在于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不需要客观的减值事件的触发,且计算实际利率时需要考虑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此外,在应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时,通过判断违约可能性是否相较于初始确认时发生显著增加来将金融工具划分为三阶段。金融资产作为商业银行的主要资产,金融资产减值模型的改变对银行业的影响无疑是明显的。根据财政部要求,我国已有部分A+H股银行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对银行造成的影响已初见端倪。为了让其他银行对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应用有所重视,尽量降低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应用对银行业造成的冲击,保证银行业的稳健经营,对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在银行中的应用进行研究是迫在眉睫的。本文采用案例研究法,首先对已于2018年1月1日开始应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9家A+H股商业银行进行新旧减值模型下对比分析,之后选取其中的A商业银行作为本文的案例。本文通过研究A商业银行2018年年报,首先分析了A商业银行应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具体方式,进而分析了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和已发生损失模型两种不同模型下A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层面和风险管理政策层面发生的变化。然后探讨了在应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时我国商业银行可能面临的挑战,并结合自身观点和业界观点,提出我国银行在应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时相应的策略。相比之前诸多学者专家的理论或模拟案例研究,本篇论文将A商业银行应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后产生的确切而真实的效果呈现出来,以此引起其他未施行预期信用损失模型银行的关注,为这些银行以后应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提供借鉴作用,使我国银行可以更好地应对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带来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