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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在经济生活中处于重要地位,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也是一国金融机构监管的重中之重。贷款损失准备制度与资本充足率水平是商业银行监管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前者是营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覆盖预期损失;后者是银行抵御非预期损失的重要工具。贷款损失准备金提取主要由各国相关机构自行规定,我国主要监管机构有财政部、银监会以及央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则是《新巴塞尔协议》的核心要素。在《新巴塞尔协议》第一支柱(资本充足率)中,巴塞尔委员会明确指出:资本充足率必须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基础上。在本文中,笔者将深入考察资本充率与贷款损失准备的关系。本文主要分为六个部分。在第一部分导论中本文结合目前全球银行业的情况提出问题,明确文章的研究意义,理清文章的结构和思路。第二部分是文献综述和背景知识介绍。在文献综述中,笔者整理了关于贷款损失准备提取与资本管理的主要实证研究,在背景知识介绍中笔者简要介绍了《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第三部分从会计角度和风险管理两个角度分别阐述了贷款损失准备计提与资本净额、资本充足率的关系。从会计角度出发笔者认为:通过净利润的链接,贷款损失准备与资本净额呈反向关系、贷款损失准备对加权风险资产有杠杆作用。从风险管理角度出发笔者发现:贷款损失准备金与资本净额呈正向关系,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能有效保护银行资本金免受冲蚀。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现行的贷款损失准备与资本监管的主要法规条例。此外,笔者根据世界银行以及中国金融年鉴的相关数据分析了我国以及全球银行业资本充足率以及贷款损失做准备的主要数据并加以比较。第五部分选取了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以及深发展的相关数据分析贷款损失准备与资本净额的关系。由于选取的银行上市时间较短样本容量较小,利用回归分析无法得出有效的结论,本文未采用模型进行回归分析。为研究贷款损失准备与资本充足率的内在联系,本文根据所收集数据的绝对值和变动率进行分析。根据绝对量和变动率分析得出的结果与会计推论得出的结果不尽相同,并且发现四家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有亲周期性现象,贷款准备计提也存在不充分现象。第六部分首先对文章做了小结,继而从银行业监管者和银行从业者两个方面提出建议。从银行业从业者角度来看有四个建议:首先,银行需要改变目前的根据净利润、资产规模这类不考虑风险因素的绩效评价方法。其次,银行业需要加快专业人才的培养,只有这样我国的银行业才能真正与国际银行业接轨。再者,需要重点关注操作性风险。最后,银行收入结构需要进一步优化。从银行业监管机构来看主要有三个建议:首先,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互相矛盾或者不明确的地方需要尽快修正,避免银行利用法律漏洞。其次,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指标不能停留在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上,应该更重视实际情况而不是仅在数字上达标。最后,考虑到我国银行业可能存在的贷款损失准备亲周期性,监管机构可以实行动态准备金制度或提取补充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