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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是公共行政合法性的来源,是行政征收权的依据和界限。但是,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行政征收中的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由谁界定?目前在我国的理论研究和立法、行政、司法实践中均无定论。本文以土地征收为视角,对公共利益的概念、特征,以及在土地征收中判断公共利益的标准、方法和程序等做了较为系统的研究。首先,本文对公共利益这一概念进行了理论分析。公共利益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它与共同体利益相关,与公众利益相关,与中央或地方政府的供给相关。公共利益具有客观性、社会共享性的内在属性,以及层次性、多元性的外在特征。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政府利益、社会利益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次,本文将公共利益放在土地征收制度中进行了解读。土地征收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原则,公共利益是判断土地征收权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唯一标准。由于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使得各国学者对公共利益的理解不一致,各国的法律对公共利益范围的规定也不相同。本文对国外土地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作了比较分析,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及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对公共利益的理解都不尽相同。再次,本文对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中公共利益的历史和现状进行了考察。我国虽然很早就在土地征收制度中明确了公共利益原则,但对公共利益的范围缺乏明确界定,对公共利益的实现缺乏程序规制,有关的法律条款相互矛盾,导致了土地征收权滥用等一系列问题。这是与我国特有的政治体制、法律制度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密切相关的。最后,本文根据公共利益的基本理论和国内外的法律实践,提出了完善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中公共利益原则的设想。在总体思路上,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授权与控权结合、限制与疏导相辅的原则。在公共利益实体内容的界定上,要遵循公共性、合理性;在公共利益实现过程的规制上,要体现正当性、公平性。在从法律上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同时,充分考虑我国土地基本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提出了解决非公共利益土地需求的制度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