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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开始实施,其中不但增设了有限合伙制这种新的合伙企业形式,而且进行了单一税制和破产清算等制度创新。新《合伙企业法》的颁布和实施,使有限合伙制成为风险投资的合法组织形式,这也就意味着允许有限合伙人参与风险投资事业,这对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随着有限合伙立法的实施,有限合伙制的选择将不断出现。风险投资机构采取何种组织制度及组织形式,主要取决于所处的制度环境、公司自身特点及内在治理结构要求,由于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这两种组织形式在风险投资的设立、经营和退出等方面中各有其优势和不足,即使在美国应用最为广泛的有限合伙制,也不一定适合所有的风险投资主体。因此,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选择必须立足于本国经济现状,任何经济组织形式的产生都必须以本国的客观经济现状为基础,才有可能对整体经济的发展起到正面的促进作用。本文在对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研究中,结合中国国情运用公司治理结构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激励机制、约束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和合理避税等理论,主要采用理论研究、比较分析的方法,从理论角度、中国法律角度和中国未来实践方向等角度对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在风险投资的各个环节进行分析归纳。本文的结论和主要观点如下:风险投资的成功运作需要相应的组织形式来保证,不同的组织形式会提供不同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于风险投资来说,无论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都必须考虑现有的法律条件和投资主体条件,从而选择运营成本相对较低、代理人风险相对得到有效控制和激励机制相对有效的风险投资组织形式,才能使风险投资的高收益性和高风险性相平衡。只有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风险投资机构才能选择适合自己发展道路的组织形式,促进风险投资业的健康发展。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是:结合我国对两种组织形式不同的法规、政策,分别从理论角度和法律角度进行比较分析;通过对目前我国风险投资的现状的分析,研究我国风险投资未来发展方向。鉴于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对风险资本的迫切需求和中国与发达国家风险投资事业的巨大差距,有限合伙制应该作为风险投资组织形式发展的一个方向进行研究,并在实践中加以应用,探讨它在中国这一风险投资还处于初级阶段的国家的可行性和实用性,将来的运行效果如何还要在实践中去不断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