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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我国刑满释放的涉黑人员每年超过两千人,涉黑人员再犯罪率高,且明显高于非涉黑人员再犯罪的比例。以G省为例,2016年该省涉黑人员再犯罪率高达25.9%,高于整个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率6.1个百分点。涉黑人员再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与经济的运转,弱化国家社会控制,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预防涉黑人员再次犯罪,对于稳固国家政权、稳定社会秩序、经济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涉黑人员基于独特的行为特征、经济特征、组织特征以及非法控制特征,加大了公安司法机关的打击难度,预防其再次犯罪的难度也显著大于预防非涉黑人员再犯罪的难度。涉黑人员再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因素、也有个人因素。因此,预防涉黑人员再次犯罪,必须抓住其再次犯罪的特点,深入研究其再次犯罪的原因,把握其再犯罪的本质,相应防范措施才能有的放矢。本文正是通过对涉黑人员再犯罪的种类、趋势进行分析,结合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等学科理论与司法实践中打击涉黑人员反复犯罪的实际,把握涉黑人员再犯罪的原因,研究对策,力求降低涉黑人员再犯罪率之目的。本文分为四部分:导论,通过简析涉黑人员再犯罪的相关背景,提出本题研究的理论意义与应用价值;综述本题的研究现状;本文的研究方法、研究难点、可能的创新点。第一章,首先为实现本题研究之目的,界定了涉黑人员以及再犯罪的概念;其次结合在G省的实际调研材料,分析了涉黑人员再犯罪的现状,包括再犯罪的类型、再犯罪的年龄结构、再犯罪的周期、再犯罪的寻求“保护伞”之倾向等;再次,统计了该省2008年至2016年涉黑人员再犯罪的比例、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比例,通过宏观比较,认为预防涉黑人员再犯罪更具特殊性与紧迫性;最后,结合实际和相关学科理论,分析了涉黑人员再犯罪的严重危害性,预防涉黑人员再犯罪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第二章,首先分析了犯罪原因的基本理论。犯罪原因的理论基本都是沿着自由意志论和决定论两条路径去分析的,笔者分析了自由意志犯罪原因理论和决定论的几个分支——个体生理心理决定论、社会环境决定论、综合动因论和社会因素个人因素二元论。比较分析了各个犯罪原因理论的优缺点,最终选择了社会因素个人因素二元论作为涉黑人员再犯罪原因分析的理论引导。其次,在社会因素、个人因素犯罪原因二元论的理论指引下分析了涉黑人员再犯罪的原因。认为影响涉黑人员再犯罪的社会因素有相关的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微观环境因素、法律制度因素和司法反应因素等;影响涉黑人员再犯罪的个人因素有犯罪人格、犯罪易感性因素等。第三章,首先分析了犯罪预防的基本理论。按照犯罪预防内容和预防对象的不同,犯罪预防划分为广义犯罪预防与狭义犯罪预防,笔者在本章分析了广义犯罪预防和狭义犯罪预防的不同体系,分析了广义犯罪预防和狭义犯罪预防的不同点和优缺点,最终选择了广义犯罪预防作为涉黑人员再犯罪预防体系的理论指引。其次,在广义犯罪预防理论体系的指引下,研究了涉黑人员再犯罪的防治措施,分别从社会预防、刑罚预防、犯罪预测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角度提出了预防涉黑人员再犯罪的浅薄之见。认为,在社会预防上要重点打击涉黑人员反复犯罪的“保护伞”、强化对矿产、交通、建筑工程、拆建、洗浴、黄、赌、毒等暴利行业的治理力度;要规范对涉黑人员的关押、科学分类;要防范司法腐败;刑罚预防上有针对性地矫正涉黑人员的犯罪人格;在犯罪预测上,应当建立涉黑人员再犯罪相关的再犯罪预测机制。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上,应当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视角下的刑满释放涉黑人员动态监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