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规范性文件伴随着行政权的扩张而大量产生,它在弥补正式法之不足,稳定社会秩序的同时也由于其制定民主性、科学性的不足而给社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而作为行政法治及公民参与行政途径之一的听证制度,正能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缺乏民主性和科学性的难题,其也成为当今世界各法治国家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我国从国外引入听证制度是以1996年《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此后从具体行政行为领域的听证也逐渐扩张到抽象行政行为领域,在《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都包含了听证制度的规定,但听证制度在我国实践适用中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