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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又称法律扶助,通常是指各国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予以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司法救济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在西方已有悠久的发展历史,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本文在比较法的视野下,对四个典型国家和地区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美国、德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的法律援助制度的对象、范围、方式和资金来源加以分析介绍,并与我国内地的法律援助制度进行对比,进而提出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议。本论文共分七部分。第一章介绍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历史沿革,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15世纪末,经历了从从慈善行为阶段到个人权利阶段再到国家责任下的法律援助制度三个阶段,而我国内地法律援助制度建设不到十五年的时间。第二章是对法律援助对象的比较思考。英国、美国、德国和我国香港地区在对法律援助对象资格的审查一般分为“经济审查”和“案情审查”两个方面,但具体标准各不相同。我国内地对法律援助对象的立法规定比较模糊,实践中各地做法各异。第三章是对法律援助范围的比较思考。在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立法上差异不大,基本上都涵盖了从侦察到审判的全过程,但在实践操作中我国还要加大力度。民事法律援助范围具体规定各不相同,但一般都涉及家庭法、公共利益、社会福利等,也有条件的对经济案件予以援助。我国现阶段的民事法律援助范围则只涉及公民基本生存相关的领域。第四章是对法律援助方式的比较思考。各国依实际的不同或采用私人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或采用设置专职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或是私人律师和专职律师并存的方式。此外各种辅助方式如准律师、社区诊所等也得到广泛运用。而我国内地的法律援助方式除私人或专职律师提供服务外,其他的法律援助方式则比较匮乏。第五章是对法律援助资金来源的比较研究。法律援助资金来源是近年来法律援助制度理论研究和实践领域的热点问题。因为政府投入受到限制,法律援助专项基金、民间捐赠和诉讼保险等资金来源渠道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更加需要拓宽政府投入之外的其他渠道。第六章是比较研究各国法律援助对象、范围、方式和资金来源对完善我国内地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议,如: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组织和“准律师”即基层法律工作者在提供法律援助方面的作用;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真正落实到庭审前的侦察和审查起诉阶段和有条件的放宽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在保证中央财政拨款的基础上,通过引入诉讼保险制度、费用分担制度,吸引民间捐赠,完善诉讼费用减免制度和律师免费服务制度等来增加资金来源结语部分对整篇论文的内容作了总结,阐述了法律援助制度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以及现阶段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对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