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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财产权理论、黑格尔人格理论、功利主义理论成为现代学者解释知识产权正当性的三大基础理论。其中,洛克以劳动作为基础的财产权理论在我国学者用来解释知识产权正当性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实际上,当下知识产权法领域对于洛克理论的运用侧重于从《政府论》(Two Treatise of Government)的第五章节单篇出发,割裂了作为整体的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偏离了洛克的自然法的传统路径,忽略了洛克对于财产权论证的大前提和私有财产的自然法义务,从而导致了现代知识产权的洛克理论遭到不应有的攻击。同时,完整的认识洛克理论,需要正确认识洛克的自然状态、自然权利以及其自然法,必须明确洛克所确立的政府在促进科技发展和技术进步时所扮演的角色,并且进一步理解政治社会中,洛克财产权理论的限制条件,才能为知识产权法哲学的正当性提供理论支持。 这篇论文的主旨是揭示知识产权领域对于洛克的三大误解,以期重新认识洛克的财产权理论,而并非论证洛克财产理论对于论证知识产权正当性的合理性。研究方法是重新从文本和历史的角度出发,解读自然法传统之下的洛克财产权理论。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首先,从文本的选择而言,本文舍弃了大部分学者无论是支持者或是反对者普遍采取的,即局限于洛克的《政府论》的第五章节来论证洛克财产权理论的做法,而将洛克的《政府论》与其他未被重视的《人类理解论》(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洛克政治论文集》(Locke: Political Essays)、《基督教的合理性》(The Reasonableness of Christianity as Delivered inthe Scriptures)等洛克的其他著作联系起来,以求更为准确地理解洛克理论;其次,重新认识洛克所描述的自然状态、自然权利以及自然法的义务与财产权限制之间的关系;再次,从大部分学者选取的获取共有物的限制即“不可浪费原则”和“足够而良好原则”脱离出来,回到洛克论述的基本限制原则,即自然法的义务,完成洛克对于财产权的限制的论述;最后,论证洛克提供的以图平衡个人权利和公共权利利益纠葛的制度设计,求证洛克在论述政府对于个人财产的保护的制度。故而,寄期望通过多文本的解读,呈现完整的洛克的财产权论证体系,回应现代学者对洛克财产权应用于知识产权正当性证明之上的三大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