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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开展老年人监护制度立法的一个重要背景是社会人口的老龄化。比我国更早跨入老龄社会的国家和地区,同样比我国更早地面临了老龄社会中老年人权益保护的问题,因而在监护制度的立法层面上,较早作出了理论上的反思并进行了实际的立法修订活动。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有着紧迫的客观需要。我们了解和研究域外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目的还是期望为我国老年人保护立法及其他制度的建立提供参考。当然,老年人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并非仅靠老年人监护这样的单一制度即可解决。但至少,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在微观层面上能够对老年人保护有所助益。因此,正确面对我国现行老年人监护制度不完善的现状,从国外老年人监护制度改革中借鉴有益的经验,对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进行立法层面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老年人监护制度概述。首先界定了老年人监护的涵义,并对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简要分析。第二部分,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此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中规定的监护制度从监护的发生、有关监护人的相关规定、监护职责以及监护的终止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并对我国现行制度的不足进行了简要论述。第三部分,老年人监护制度域外立法介绍。分别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国、德国、日本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的英国、美国在成年人监护制度方面的改革情况。这些国家进行成年监护制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都是为了解决旧的监护制度对老年人保护不力的问题,因此,在这个角度上来看,也可以把这样的改革称为老年人监护制度改革。这些改革举措对完善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第四部分,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对老年人监护制度中“监护谁”、“谁监护”、“怎样监护”及“如何保障”几个问题给出答案,从而对完善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