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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贸易迅速发展,因涉外产品缺陷而导致的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和对社会利益、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问题日渐突出。而国内目前有关立法并没有十分有效的改善这种状况。在此背景下,本文目的在于从缺陷产品召回的角度,论证如何建立完善的有关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加强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利益、公共安全的保护,并促进我国经济深远发展。本文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不仅提出应当在我国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形成由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产品责任制度组成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并且从涉外产品召回的全新角度,提出涉外产品召回责任制度的构成要素,义务主体认定、责任形式。从而对产品召回的单行立法提出了自己的思考。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出发,在分析相关的基本理论、国外产品召回的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立法,展开对涉外产品召回责任制度相关问题的探讨,并提出完善涉外产品召回立法的建议。 本论文除了引言与结束语外,共包括四个部分,35000字左右。 第一部分产品召回与涉外产品召回的基本理论问题。首先,关于产品召回的概念、特征、性质的基本问题进行理论分析。辨析了产品召回制度与产品责任制度的联系和区别。明确了产品召回作为一项独立的产品责任的合理性;其次,通过对涉外产品召回的主体、对象、程序、义务履行基本构成要件的分析,得出作者对涉外产品召回概念及性质的基本认识。对涉外产品召回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范围的价值取向进行了详细地分析和论证。 第二部分涉外产品召回制度的召回主体确定。首先,分析国外产品责任法中责任主体的类型对召回义务主体的设计的启示;其次,根据涉外产品召回义务主体产品提供者的不同类型:制造者、中间商、设计者、租赁商及维修商等其他辅助主体、监管部门的责任与义务分别论述了他们承担召回主要义务以及其他辅助义务的原因,从中结合对外贸易迅速发展,指出了涉外产品召回存在召回义务主体的特殊性。通过以上分析旨在提醒人们注意此类现象,以期尽快出台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案加以解决。 第三部分涉外产品召回的对象缺陷产品的认定。首先,产品召回中的产品涵义,应与一般商品相区分;其次,产品被召回的基础是存在缺陷,介绍了产品缺陷的基本理论,结合其它国家的立法,并阐述了我国的产品缺陷的概念应与国际接轨。 第四部分涉外产品召回的责任形式,首先,分析了产品召回的责任性质;其次,产品召回义务不履行与产品侵权责任的关系;再次,阐述了涉外产品召回义务的履行形式,最后,提出了借鉴国外的惩罚性损害赔偿。 第五部分完善我国产品召回责任制度立法的若干思考。首先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一些主要国家产品召回立法的研究和探讨,并指出为我国产品召回立法及保护提供的有益的参考经验。其次针对我国我国产品召回立法的现状与不足通过理性的分析思考,提出了完善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