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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中国是个以秩序为最高法律价值的国度。在这样的法律文化当中,刑法的目的被定位为以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来维护社会秩序,而刑法保障人权(或者说保障法益)的机能被严重忽视。因此,我国的立法上至少存在这样几个问题:第一,概念混淆,实践中正当防卫和狭义自救行为纠缠不清。第二,被害人救济途径单一化,即只能通过公力方式救济,私力救济于法无据。第三,被害人国家补偿机制不完善,导致被害人利益无法切实得到保护,而且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受到很多外来因素的干扰。有鉴于此,本文试图从被害人如何利用自身力量来保护自己利益的视角出发,构建刑法中的广义自救行为体系。本文共分三章。第一章是对刑法中的自救行为的概述。第一节是对本文所要探讨的刑法中的自救行为下定义。一直以来,学界对自救行为有各种各样的界定,但基本上都是从权利侵害说的角度立论,本文辨析了各派的区别,以法益侵害说为基础提出了狭义自救行为的核心在于对受侵害法益的自力救济。随后本文提出了狭义自救行为和广义自救行为的区分,构建了广义自救行为的框架,并指出构建广义自救行为的意义在于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对犯罪现象进行综合治理;更在于凸显刑法保障人权的机能,切实保护被害人的权益。第二节是对狭义自救行为正当性的考察。本文从狭义自救行为的适法性和必要性两个角度得出结论:狭义自救行为可能而且确有必要纳入到刑事法律体系当中。第二章将研究的范围限定在狭义自救行为上,展开对狭义自救行为的本体研究。第一节分析了狭义自救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文借鉴了一般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从自救意图、不法侵害、受损法益、自救主体、自救时间、自救限制、自救附随义务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二节和第三节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分别将自救行为和刑事领域的相似制度、自救行为和民事领域中的自助行为进行比较。第三章将研究的视野扩展到广义的自救行为,是关于自救行为的立法化研究。第一节运用价值分析的方法,结合司法实践探讨了自救行为立法化的现实价值。第二节运用历史分析方法,考察古今中外有关自救行为的立法模式,抽象出几种将自救行为引入司法领域的途径,并探讨了在我国实现立法化的现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