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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恶势力犯罪作为暴力犯罪的典型形态之一,往往以有组织形态呈现,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对人民的财产、生命等权益产生危害,甚至危害国家政权与稳定。如今,越来越多的黑恶势力犯罪呈现隐蔽性、非暴力性等特点,以滋扰型、纠缠型、哄闹型等非物理伤害手段为表现形式的黑恶势力犯罪逐渐增多,即“软暴力”犯罪。软暴力行为不属于黑恶势力犯罪的专业手段,但黑恶势力犯罪中的软暴力带来的危害性丝毫不逊于此前物理伤害性质的暴力,且远高于软暴力行为在普通刑事犯罪中的危害性。为了充分发挥刑法的社会防卫功能,最大限度地整治黑恶势力犯罪,应当对暴力犯罪的范围进行适当扩容与扩张。在2018年初《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颁布后,一系列有关黑恶势力犯罪具体文件的出台,使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向纵深层次推进,文件对依法惩治恶势力犯罪、依法惩治黑恶势力采取软暴力进行的犯罪,作出有区别性、有针对性的规定,包括第一次在司法文件中直接使用软暴力的说法,确立了“恶势力”与“软暴力”的不完全正式制度;有体系性地描述了软暴力行为的适用标准;详细规定了软暴力在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入罪要素中的判断等。但与此同时,具体司法实践中与黑恶势力犯罪中软暴力有关的问题仍不明晰,诸如关于软暴力与暴力性手段的关联性程度、软暴力手段不同阶段的独有特征、软暴力在不同层级犯罪中如何进行相应评价等,都使得黑恶势力犯罪中的软暴力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陷入困境。2019年相关文件虽然细化了软暴力的规定,但也容易导致对软暴力行为的认定出现扩张。因此,对黑恶势力犯罪中的软暴力进行剖析是当前司法实务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在软暴力纳入暴力犯罪范围的过程中,应以法律逻辑为基础,以规范的实质解释为方法,从而确定软暴力的具体概念和特征、明确黑恶势力犯罪中软暴力行为的边界以及恶势力犯罪与软暴力的认定原则。对于黑恶势力犯罪中的软暴力行为,评价维度应当更加多元化,综合考量行为要件与主体要件,而非单一将黑恶势力犯罪中的软暴力从案件中剥离评价,要紧抓非暴力性、有组织性、暴力保障性、非终局性等特征,以实现被害人的心理强制作为危害结果进行入罪,成为认定核心。既要防止不适当的限缩,因边界不明晰而忽视黑恶势力犯罪中属于软暴力的行为,更要防止过度扩张、类推解释、兜底适用,将普通的寻衅滋事行为纳入其中。在理论与实践中类比相对成熟的暴力犯罪体系,根据刑事政策及时调整,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与普通刑事犯罪的软暴力三层级体系,避免对于软暴力边界把握不准的情况,亦可规避在量刑中出现重复评价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