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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WTO成员国之间依据WTO的相关规则达成区域贸易安排时,考虑到区域安排的利益,这些既为WTO成员又为WTO规则下的某区域贸易安排成员的国家或地区在实施WTO保障措施的过程中是否可以偏离最惠国待遇原则和非歧视性原则呢?在具体的环节上它们又应该如何操作呢?比如,在保障调查和损害确定时应考虑哪些来源的进口,最终适用保障措施时又可否豁免区域安排的其他成员呢?本文试从法律理论分析和WTO案例研究的角度去探讨上述问题以及区域贸易安排成员在实施WTO保障措施中的其他相关问题,并同时探讨既能保护区域贸易利益又符合WTO规则的适用保障措施的方式,以期拨开这方面的理论上的迷雾。文章最终总结出两种符合WTO规则的,适合WTO下的区域贸易安排的成员适用的实施WTO保障措施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