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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即使是向来被认为比较冷门的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也独具中国古代文化的特质,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重要组成部分。从浩瀚的史料中检索、梳理中国古代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的诸多内容,不仅有益于考镜源流、辨章学术,为检视中国古代产品质量制度找到文化根脉,而且于中国文化要义的视域下一览古人在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方面的独具启迪的智慧,可以为中国当代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提供有益借鉴。中国古代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与中国传统文化的特质和前后相沿的法律制度这二条主线密切相关。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诚信是立己成物之本,儒家经典之一的《中庸》更是将“诚”置于宇宙本体地位,即视诚为天地之道,成己成物。因此,在对待产品质量时,以诚为本,以信取人,生产的产品大多真材实料,货真价实;同时,由于传统中国属于伦理社会、乡土社会与熟人社会,在群己方面,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而将心比心,生产的产品是信誉的保证,不会或者很少出现质量极差的产品。加之国人的勤劳、聪明,或熟能生巧,或别具匠心,因之使古代产品精美绝伦。另一方面,非常严格的法律制度,无论是商鞅在秦国轻罪重罚的法家实践,还是此后二千多年一以贯之的严格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比如,“物勒工名”制度,使得中国古代的产品质量得到应有的保障。此外,在尊卑有序这一礼制思想影响下的中国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也表现出鲜明的等级特征。经由汉唐时期的思想嬗变,再到唐代相对的包容开放,以及宋、元、明、清的发展,中国古代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形成了中国古代产品质量法律体系。但也应看到,在中国古代,粗放的农耕文明背景,把创造与发明视为“奇技淫巧”的传统思想,以及发轫于先秦,讲究逻辑、技术的墨家在晋代的中绝,还有重义轻利的价值取向,都是导致中国科技在近现代落后、产品质量不高的不利因素。当代中国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的建设,应当完成对中国古代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的“扬弃”。一方面,应对接传统文化中的诚信根基,将外在的社会规范内心化,这是克服假冒伪劣、粗制滥造的根本;另一方面,应当严格产品责任制度,加大对伪劣产品的惩治力度,让违法、违规者付出超过违法成本、乃至承担刑事责任的沉重代价,以遏制、减少层出不穷的产品责任事故,使我们的制度“法如朝露,纯朴不散”,使我们的人民“心无结怨,口无烦言”,使我们的国度像韩非子期许的一样,成为“至安之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