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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的公路运输市场普遍存在着挂靠经营的模式,国家的法规政策却并不支持这种模式的发展,但又没有明确否定,因此造成大量的纠纷。仅从笔者查阅的中国法院网的裁判文书中就发现,2012年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有396起,发生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就达到517起,而且,其中有很大一部分的案件都发生在南宁。因此,笔者认为,当前的车辆挂靠经营仍存在大量的矛盾,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目前挂靠经营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导致挂靠方为了追求利润而违规行驶,挂靠公司为了收取管理费而忽视车辆的管理工作而造成的。而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我国长期以来缺少车辆挂靠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挂靠方和被挂靠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未作出明确规定,对挂靠车辆的监管缺失是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本文以运输车辆挂靠经营模式为研究对象,主要从挂靠合同的违约责任、受聘司机的权益保护以及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三个方面对这种经营模式进行分析,通过这三个方面制度上的变化,使挂靠关系中各方的利益得到充分的民法保护。本文的最后三个部分也成为讨论的重点。第一部分在对车辆挂靠经营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介绍后,分析了挂靠关系与承包关系及代理关系的联系和区别。同时,文章对挂靠经营模式的立法演进进行介绍,分析了该模式存在的弊端。第二部分是对当事人违反挂靠合同后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认定。笔者介绍了当前认定合同效力的复杂局面,对支持和反对的代表性观点进行列举,并对他们逐一讨论。笔者认为,应该站在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角度,分析合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否则,过分地否认合同的效力会影响当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此外笔者从三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利弊关系进行分析,以确定最适合挂靠合同的责任承担,并对损害赔偿的范围进行界定。第三部分是对挂靠经营中的受聘司机与挂靠方及被挂靠方的关系进行反思,认为应当将受聘司机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的范围内,既缓解了挂靠方的赔偿责任,也能使受聘司机的损害得到充分的救济。第四部分是对挂靠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该部分首先介绍了当前我国司法机关在认定挂靠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上的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被挂靠方应当承担补充责任,既能够保障受害的第三人的权益,也符合公平原则,保护了被挂靠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