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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年西藏进行民主改革,西藏地方刑罚制度成为了历史。但是它在不同时期都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西藏地方刑罚的种类以及适用具有自身特点,其优秀成分仍在今天广大农牧区起着一定程度的积极作用。本文首先从习惯法与成文法两方面梳理了吐蕃时期的刑罚制度,并对这一时期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制度特点作了介绍。因为流刑的广泛适用,是这一时期的突出特点。所以接着笔者从吐蕃时期的流刑案例记载和法条记载入手,分析了这一时期的流刑特点。然后,从吐蕃时期的行政司法机构角度,简要介绍了这一时期有关刑罚的审判和执行情况。仅接着,笔者介绍了元朝的立法过程和法律制度以及元朝在西藏地方设置的司法机构。然后,笔者对元朝中央在西藏地方推行的刑罚制度进行介绍,重点介绍了与西藏密切相关的流刑制度及其特点。因为西藏帕木竹巴地方政权时期的刑罚制度与当时明朝中央在西藏的治理政策与行政建制密切相关,所以笔者先从明朝中央的治藏政策和行政建制入手进行介绍。当时的帕竹万户实际管辖今拉萨、山南、日喀则一带,广大的阿里、昌都等地存在着其他万户和“法王”与“教王”。接着以大司徒绛曲坚赞时期的《十五法典》和藏巴第悉噶玛丹迥旺布时期的《十六法典》为代表,介绍了帕竹和藏巴第悉时期的刑罚制度。命价赔偿和罚金等财产刑是这一时期的特点。笔者将法条中有关财产刑和肉刑的内容进行了摘录和简单分析。最后,笔者以五世达赖喇嘛时期制定的《十三法》和藏北牧区的习惯法入手,介绍了甘丹颇章时期的刑罚制度。这一时期流刑的使用也很频繁,笔者对《喇嘛王国的覆灭》一书中的流刑案例进行了摘录,并进行了简单地分析,以更好地认识这一时期的流刑制度。这一时期流刑、肉刑和财产刑经常配合使用,死刑适用的比较少。而这一时期的藏北牧区习惯法也有着自身的特色。从吐蕃到甘丹颇章,每一时期笔者都简要介绍了当时的司法机构及其官员的设置,希望从刑罚的审判和执行方面提供一种新的认识角度。文章通过文献研究、归纳总结以及比较分析三种方法,希望通过对西藏地方不同时期的刑罚制度梳理,能让我们更好地认识西藏地方的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藏族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浓厚的民族,藏族社会也是一个注重历史文化传承的社会。通过对西藏地方传统法律文化的学习了解,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今天的藏族社会,用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成分促进今天的藏族地区法制建设、发展和完善西藏地方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依法治藏背景下,研究西藏地方刑罚制度的意义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