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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意义上破产,除了破产清算制度,还包括以挽救债务人、预防破产为目的的重整、和解等法律制度。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至1929年首先在英国确立以来,己为世界上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我国2007年实施的《企业破产法》(下称新破产法)新增破产重整制度,应用日益广泛,对供电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日益突出。破产重整电费债权保护是随破产重整制度实施而产生的新课题。“先用电、后交费”的模式,导致企业被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必然有一定数量的电费未结算,这一部分电费就属于破产重整电费债权。电费结算的非及时性使供电企业长期面临系统性的电费回收风险。本文考虑企业破产重整与电网企业电费回收“及时、足额、安全”的“相对矛盾”问题,首先梳理了国内外破产重整、电费债权的相关理论,阐述了破产重整案件的概况及在浙江的衍生发展,根据破产重整的特点分析了其对电费债权保护的影响。其次,针对破产重整启动期间、计划制订与通过期间、计划实施期间等全流程的三个阶段,基于企业破产重整适用对象、申请发起主体、电费债权申报、电费债权分组、电费债权“表决权”、重整计划典型类型、重整计划实施期间的供用电合同履行等要素导致的电费债权保护的主要问题,分别提出了问题解决的方案建议。然后,基于担保权行使最大化、重整计划关键条款两个角度,又提出了破产重整电费担保债权保护问题的解决建议,并形成了相关重点法条规定清单,同时还提出了通过应用电费银行履约保函,解决破产重整电费债权保护问题的建议。最后,通过对企业破产重整、大企业“类司法重整”、关联企业“类司法重整”等典型实例中的电费债权保护分析,并借鉴银行对同类法律风险处置的成功经验,提出了针对不同类型企业破产重整电费债权保护的解决方案。本文以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下,不断有大中型企业进入破产环节为背景,结合破产重整制度的种种特征,将普通电费债权保护、担保电费债权保护和公益电费债权保护进行详细的风险管控,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管控体系,为基层供电公司在电费回收方面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