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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协议管辖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具体制度,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契约自由在民事诉讼领域的体现。这不仅关涉到当事人诉权的保障,而且也关系到法院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问题。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该制度的适用已难以跟上当今时代的步伐,本文通过我国现行《民诉法》与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为写作背景,紧接着对该草案有关协议管辖扩张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进而提出该草案仍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协议管辖扩张的建议。《民诉法修正案(草案)》虽然对我国协议管辖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但是某些方面仍然存在问题,扩张的呼声依然高涨。因此,有必要对该制度进行的进一步的探讨,以充分发挥其存在的优势。文章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查阅了论文、法条、司法解释等研究资料,通过对我国协议管辖制度的理论基础——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当前我国有关协议管辖的立法现状的分析,认为扩张化的协议管辖制度仍存在协议管辖的案件范围太窄、管辖协议的形式严格、协议选择的法院范围太少等问题。紧接着文章从扩张的合理性分析以及仍存在的问题两个方面对《民诉法(草案)》中协议管辖制度扩张进行了评析。进而针对该草案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协议管辖再扩张的建议。同时,文章通过对协议管辖规制原则的阐述,以及在遵循这一原则的前提下对协议管辖扩张领域进行必要规制的探讨,论证在对协议管辖进行再扩张的同时,也必须对其加以一定的限制,以期协议管辖制度发挥更大的优势,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