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信用卡为人们的交易活动带来了很大的便利,同时由于银行监管不到位、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在信用卡申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民事甚至刑事问题。1997年刑法将信用卡使用过程中一部分损害国有资产的行为纳入了刑事犯罪的范畴。作为经济工具的信用卡具有支付结算、汇兑转账、个人消费等功能。这些功能意味着一定的财产权利,因此该类型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包括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笔者于刑事司法实践一线工作多年,平时工作中经常接触到各类型信用卡犯罪案件,虽然近年来,我国也一直在打击相关的信用卡犯罪行为,但信用卡犯罪仍日益猖獗,案件数量也不断增多。这种现象也引起了笔者心中的研究兴趣,而且也在不断思考,究竟是我们刑事司法制度的哪个环节发生了问题,导致这种犯罪行为越来越严重?根据调查显示,目前我国的信用卡发卡总量已经接近5亿张,信用卡授信总额约为8万亿元以上,而因信用卡犯罪所造成发卡机构的损失,近年也不断攀升,信用卡业务风险也不断上升。鉴于信用卡已成为国际及我国社会所普遍接受的非现金交易工具,我国却因信用卡犯罪问题严重,造成社会经济及金融机构的重大损失,持卡人信心动摇与人人自危的情况,笔者深深感觉到应当接续个人以往在实践中对信用卡犯罪问题的了解,并对司法实务及刑法理论再加以深入探究,以期借由本文所呈现的研究分析,能对我国相关的司法实践有所借鉴。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信用卡诈骗罪作出了具体规定,该条文从期限、数额、银行催收等方面对本罪进行了详细界定。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新型商业模式的演变,近年来,我国信用卡犯罪在犯罪形态及犯罪手法上,均不断发生变化,本文以恶意透支手段为切入点,着重分析了该种情形的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对于本罪的犯罪主体,笔者认为应该进行适当的范围扩充,这样既能保证危害行为受到合理的规制,更能促进刑法体系的完善。非法占有目的是构成本罪重要要件,作为一种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其认定不像客观方面那么容易,应该结合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以及主观上的合理推定进行综合评价,切不能仅根据客观方面推定主观状态从而陷入客观归罪的漩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