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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当前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土地参与宏观经济调控为现实研究背景,强化土地调查在土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土地调查成是进行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为土地管理提供各项基础数据,科学高效的土地调查工作必须有科学合理的土地调查组织担当,因此研究土地调查组织对于我国开展有效的土地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运用文献分析、历史研究、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对现阶段公共组织和土地调查组织的研究现状进行了梳理。在掌握了研究现状和土地调查组织的实际运行现状的基础上,概括出土地调查组织、土地调查组织结构等概念,理清土地调查组织和土地调查组织结构的关系,指出土地调查组织结构的特点,归纳出我国土地调查目标的变化和我国土地调查组织结构的演变,并对我国当前土地调查组织结构的现状进行必要的描述。
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土地调查组织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从组织权力结构方面问题:土地调查组织权力缺乏足够的权威,我国关于土地调查整个过程研究的不完善,土地调查相关立法不完整,对土地调查的重要性没有权威的法律予以确认,只有部门规章对土地调查进行了规定,大大降低的土地调查组织的权威;土地调查组织与政府权力关系不明确,我国土地调查组织人员是由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构成,而没有明确的法律对土地调查组织和政府的关系进行界定,使得土地调查组织与政府的关系不明确:土地调查组织间纵向关系不明确,在土地调查条例和条例实施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上级和同级土地调查组织间的权力关系;土地调查组织中横向权力关系部清晰,土地调查人员由来自不同职能的政府部门构成,各人员归属于原来的政府部门,这样的人员构成使得人员间的横向权力关系不清晰。组织人员结构方面的问题:土地调查组织人员素质不高,缺乏土地调查专业知识,人员主要来自于各职能部门,知识的构成主要由先前从事的工作决定,没有土地调查专业知识的背景;土地调查组织人员流动性大,缺乏必要的稳定性,各职能部门人员存在一定的轮岗制度,这样增加了人员的流动性;土地调查组织人与事结构不合理,土地调查的大量工作由一部分人承担,组织中的一些人没有承担起土地调查工作;土地调查人员间协调性不强,各人员间缺乏必要的协调制度,没有相符协调配合的要求。组织收支结构方面问题:土地调查组织经费缺乏有力保障,国家关于土地调查组织经费的法律规定具有较强的原则性,缺乏严格的法律规定保障土地调查组织的经费;土地调查组织经费量化缺乏规范,没有权威的土地调查组织经费数量的规定;土地调查组织经费地区间差异较大,东西部地区政府对于土地调查组织经费的投入存在较大差距,东部投入多组织经费充足,西部投入少组织经费欠缺;土地调查组织经费支出随意性强,缺乏严格权威的法律制度规范土地调查组织经费支出。组织监督结构方面问题:缺乏对土地调查组织的内部监督,土地调查组织内部没有关于监督结构的设立,组织内部监督不到位;缺乏公民、媒体对土地调查组织的外部监督,没有公民、媒体以什么样的渠道和方式监督土地调查组织工作的规定,外部监督优势得不到很好的发挥;缺乏对土地调查组织的预先监督,监督只有在给土地调查工作带来不良后果,进行责任追究下实现对土地调查组织监督,没有预先对土地调查组织进行监督,防止不良后果的发生;土地调查组织监督权限划分不明确,监督权是属于土地调查组织还是属于政府部门,没有法律明确的规定。组织责任方面问题:土地调查组织责任不完整,土地调查活动是关系到各方面利益,有相当的民事责任,而现在的土地调查规定缺乏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土地调查组织责任划分不明确,对土地调查组织的责任划分没有分清是组织责任还是个人责任,责任划分较为不规范;土地调查组织责任落实不具体,责任划分出来后,对于责任的落实是由土地调查组织落实,还是由政府落实缺乏规范。
根据我国土地调查组织结构的问题,结合我国具体的实际情况,对现存的土地调查组织结构问题进行了一定的原因分析,原因主要是我国土地所有权非个人所有,土地权属感不强,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个人和企业等只具有土地的使用权,造成了对于土地所有权的不重视;土地调查法律不完善,土地调查人员与政府部门工作人员重叠,土地调查组织相关研究不深入。依据形成问题的原因提出了优化我国土地调查组织结构的指导思想、原则以及针对性的解决对策,要赋予我国土地调查组织较高的法律地位、成立集权型的土地调查组织管理机构、合理划分土地调查组织纵向和横向的权力关系、明确土地调查组织和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设立专职的土地调查员、提高土地调查人员的素质、优化组织人员结构、强化组织人员的制度化管理、建立高效的组织激励、强化组织经费的法律保障、强化组织经费的预算管理、优化组织支出结构、缩小组织经费差距、完善组织内外部监督、强化组织的审计监督、完善组织的责任范围、合理划分组织和组织人员责任、强化组织责任的落实等,最后对论文进行了总结和研究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