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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公司法》实施后,一些股东利用认缴制下的漏洞,设立认缴期限较长、认缴数额畸高的公司,这一类型的公司极容易出现股东出资期限未到,现有资产不能偿还公司债务的情形,从而危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在此情形下,未届出资期限股东是否应该加速出资,以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问题引发了我国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探讨。笔者对该研究课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以认缴制下首起公司加速出资案为观察视角,对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加速出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选题的研究意义、目的,以及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在认缴资本制度下,国内首起因公司加速出资而引发的纠纷案,对该案发生的案由、案情、争议焦点进行了相关介绍,结合该案的审判依据,引申出对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加速出资问题的思考,并对该问题以及本文研究的重点进行了阐述。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由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加速出资问题所引发的一系列思考,该案例引发的主要争论焦点在于当公司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时,是否可以要求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加速出资。本部分笔者通过介绍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加速出资在实践中的理论争议,并对这些理论争议进行了相关的辨析,最后通过多方面对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加速出资问题进行了正当性论证。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在认缴制下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加速出资所面临的新问题。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加速出资虽有其正当性,然而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如何实现加速出资仍面临一些新问题。第一是如何实现在认缴制下公司股东期限利益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平衡;第二是债权人在主张行使加速出资权利时,是针对个别未届出资期限股东行使还是可以主张向全体未届出资期限股东行使。第五部分主要介绍了笔者对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加速出资制度的具体构建。其一,列举了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加速出资的具体适用条件;其二,从立法角度、法律解释角度以及合同法角度分别阐释了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加速出资的行使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