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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于电子票据仍然是票据的基本认识,以票据流通作为分析视角,主要结合我国《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遵循电子票据对传统票据规则的遵守、变通、排斥和新要求四个逻辑顺序,介绍分析我国目前电子商业汇票的主要规则,提出电子票据法律制度完善和构建的建议。第一章:电子票据基本概念与法律规范的基本状况。从认识电子票据概念入手,分析探讨电子票据与传统纸质票据、电子货币和电子支付的区别,梳理权利证券化发展路径,最终从理论上明确:这种变化是权利的载体发生了变化,而非权利本身发生实质性变化,电子票据的本质仍然是权利证券化的表现;其次用图表的形式清晰地描绘我国目前运行的电子商业汇票基本运行流程和结构;最后介绍了各国及地区电子票据法律规范的基本状况。第二章:电子票据对传统票据规则的遵守。电子票据虽然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仍然遵守传统票据法的基本规则。首先分析电子票据的书面形式认定及审查。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适用功能等同原则,书面形式表现可以扩展到电子数据,电子票据的形式仍然符合票据形式性和文义性要求。其次,明确电子票据当事人的认定及权利划分。电子票据相对于纸质票据,当事人人数增加,但是其权利义务变化不大。最后关于电子票据签名规则。电子签名虽然不属于纸质票据的基本签章方式,但是根据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则,认定其为票据法上的签章没有法律障碍。第三章:电子票据对传统票据规则的变通。首先介绍了出票和承兑规则的变通,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出票行为是可逆的以及承兑行为变成出票完成的前置程序,承兑行为对出票行为的影响增大;其次,付款提示及审查规则的变通。我国的电子商业汇票规则中,不仅提示付款期限延长到1年,提示付款的效力也发生变化。形式审查的一部分内容消失,另一部分时间提前,且审查人变为票据交换系统。善意付款的范围扩大,恶意的认定中不再包含重大过失的内容。最后,公示规则与票据权利取得规则的变通。电子商业汇票的票据行为在多数情况下是不涉及独立性问题,对于合法性而言,《票据法》没有涉及,而电子商业汇票则有所要求。票据交换系统登录与电子信息传送共同构成了电子票据的交付方式,这一变化的意义在于使电子票据权利的取得时间更加精确化。第四章:电子票据对传统票据规则的排斥。首先,票据权利行使的方式与处所规定不再适用。电子票据完全在网络之中运行,传统票据法中对票据权利行使处所,即实际出示票据以彰显票据权利之处所的规定没有适用的余地。其次,票据权利被侵害和丧失救济方式不再适用。由于票据交换系统成为“票据池”,使电子票据不存在绝对丧失的情况,仅仅存在相对丧失,使传统的公示催告、挂失止付不能发挥真正的救济作用。而通过控制电子签章的途径来解决问题已经不在传统的救济方式之列,不能够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票据救济”。最后,票据上不存在伪造变造问题。电子票据的票面要素已经提前预置,无权限之人不能够对票面要素进行任何更改,不存在票据变造的情况。另外,电子签章不能够像传统签名或者盖章那样进行实物的模仿和伪造,安全性极高,因此可以认为电子票据中也不存在票据伪造的情形。第五章:电子票据对传统票据规则提出的新要求。这部分属于电子票据自身独有的规则。首先,信息查询与登记功能的启用与开发,不但使必要记载事项更加明晰和强制,也在制度上完善了我国商业信用的发挥,弥补了票据无因性制度的负面影响。其次,是电子认证机构的地位与法律责任。在电子票据中,由于认证机构的过错造成不真实签名,其要承担侵权责任,并且根据现有对认证机构的立法,其承担责任的原则是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关于赔偿范围,建议引入最高限额的限制。最后是电子设备故障的责任承担。电子设备故障的责任在传统票据法中并不存在,但是法律上这种责任是不能够被忽视的。主要探讨了电子设备故障责任中的归责原则以及我国目前预防处理网络危机的应急预案。第六章:我国电子票据法律制度构建与完善。首先,关于电子票据法律制度规范模式选择与立法原则,立足于功能的视角,由于短时期内,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还将共存一段时间,所以本文认为应分两步走:第一,整合《票据法》、《电子签名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原则规定和基本精神,完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等在内的一系列配套制度,明确电子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系统的准入、退出、运营、监管和危机处置。第二,在整合已有法律的基础上,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出台我国电子票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