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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行为是证券市场自身发展过程中的产物。自1611年荷兰阿姆斯特丹建立起第一个证券交易所至今,证券市场已经过了400年的发展历史,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产生了证券投机、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欺诈客户等行为,这其中,又以内幕交易行为给社会经济造成的成本支出以及负面经济影响最为巨大。为了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有效遏制,世界各国均纷纷制定了严厉的证券法律法规。我国对于内幕交易的规制最早见于一些规范条例之中,1993年,我国证券市场立法进程逐步加快,出台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对内幕交易的规制逐步加强。1998年,我国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我国最新颁布的《证券法》第74条、75条、76条再次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尽管我国关于内幕交易的立法正在逐步完善,但内幕交易行为却愈演愈烈。公开数据显示,2010年这一年间,仅被正式调查的内幕交易案件就多达87起,而这一数量相对于未被查处的内幕交易行为而言好比九牛一毛。对于这一情况,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主要存在着内幕人违法成本低;政府监管查处成本高;内幕交易受害人维权成本高等问题。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这些问题所造成的负面效应将不断增大。因此我国亟待从提高内幕人违法成本、降低政府监管查处成本以及内幕交易受害人维权成本的角度出发,通过建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加强对内幕交易的惩处力度,扩大证监会监管权力,提高民事赔偿效率等途径,以期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事前、事中及事后的全方位控制。本文结合经济学理论,通过以下四部分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探讨和分析。第一章进行内幕交易的释义以及相关问题的界定,主要包括内幕交易涵义发展的历史沿革以及学界关于内幕交易各个组成部分的界定。第二章对内幕交易进行了经济定性,并结合学界对于内幕交易规制与否的争论提出个人见解。第三章详细阐述了我国关于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的历史发展,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了我国当前内幕交易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第四章从成本——收益的经济学视角出发,提出内幕交易行为屡禁不止的根源在于违法成本过低而维权成本过高,并针对这一情况提出完善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