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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村生产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但其中许多成就建立在牺牲资源和环境的基础上,导致农业生态环境污染日益严重。我国是世界农业大国和粮食大国,由于人口众多,人均粮食占有量并不高,粮食安全面临着不同于别国的压力。为了增加粮食产量,确保国家的粮食安全,化肥、农药等被广泛使用,畜禽养殖规模逐渐扩大,由此引发的农业面源污染日趋严重,其污染排放量已经远超点源污染的排放量,农业面源污染日益成为水体水质恶化的主要因素,对我国饮用水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危及人们的身体健康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是农业生产发展对环境产生的“负外部性”导致的,如果不加以遏制,便会逐渐恶化。实践中对农业面源污染多采用经济、技术等手段予以管控,但是,依然没有有效遏制农业面源污染的发生或扩大,最深层次的原因是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立法没有同时跟进。考虑到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立法较为分散和抽象、立法质量不高等因素,严重阻碍了实践工作的顺利推进,完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立法是保障农业面源污染有效防治的根本途径,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绿色农业发展,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本研究从农业面源污染的概念和产生机理入手,阐述了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主要包括农用化学品污染、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农村生活垃圾污染三种,介绍了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现行立法,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立法,分析了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立法存在立法理念及原则较为落后、立法模式不明晰、没有一部专门性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相关立法不健全,以及配套法律制度不完善、立法质量不高等不足。在借鉴欧盟、美国、日本等地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立法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立法进行完善的思路。将绿色发展理念、循环经济理念作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立法理念;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立法应坚持环境风险预防原则、生态保护优先原则、协同治理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应选择综合式立法模式;应制定统一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明确其必要性和可行性,明确其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和主要内容;健全相关法律和法规、加强地方性立法以及建立健全配套法律制度方面完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从注重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立法的可操作性,以及明晰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方面提高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立法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