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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比较法学的方法,研究了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的两个重要问题: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以及有效的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的方案设计。 本文的研究从分析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和执法目的出发,指出反垄断法的直接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和促进竞争,终极立法目的在于促进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福利,包括促进社会总体配置效率的提高以及防止消费者福利转移;反垄断法的执法目的在于通过阻吓防止违法以及通过给予受害者补偿实现矫正正义。 从历史角度来看,如果法院具有足够的独立性,私人诉讼可能是防止行政垄断和防止公共执法机构行业俘虏的最佳执法方式。从政府失灵角度考虑,私人诉讼能够消除或者至少减缓政府失灵的种种表现。现代法经济学的研究成果也表明,私人诉讼可以解决公共执法过小执行的问题。反垄断法作为一种管理型法律,其对于公共利益的追求可以借助“私人司法部长”的资源得以更好的实现。另外,从执法目的来看,通过私人执法能够更好地实现反垄断执法对于效率和公平两个目的的追求。因此,从以上多个角度看,私人提起反垄断法损害赔偿诉讼对于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反垄断法立法应该给予私人诉讼足够的重视。私人诉讼也可能带来滥诉等诸多问题,但通过具体制度的设计可以避免或缓解这些问题。 高效的私人执行(本文中特指反垄断法损害赔偿诉讼)需要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制度。考察的法域的立法例均显示,考虑到反垄断法本身立法目的和执法目的的独特性,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应具有不同于普通民法损害赔偿的特点,在构成要件上通常会有所简化;在实际诉讼过程中,这一诉讼的多个方面(例如证明问题、赔偿的范围、赔偿的计算、诉讼费用、起诉资格等等)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形成私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障碍,应该综合考虑反垄断法的目的和各相关制度,做出整体配合的专门规定。 本文结论部分总结了本文的主要观点,展望我国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应该考虑和作出专门规定的具体方面;本文末尾以附件形式提出了立法草案,供立法者讨论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