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立法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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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的发展,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日益加强,而近年来不断有公共设施致害的侵权案件发生。对于公共设施致害赔偿问题,学界有许多不同的观点。有设想把它纳入国家赔偿给予保护的,也有遵循现有思路通过民事赔偿给予保护的。即使通过国家赔偿予以保护的也有不同的观点。本文主张将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并遵循国家赔偿程序进行救济。就国家赔偿法的历史来看能否承担这个责任值得深思。国家赔偿法从其出现至今不过百余年的历史,而有关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问题更是一个比较新的领域,甚至法治发达国家在此问题上也没有统一的做法。本文试图从历史和现实出发来探究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在国家赔偿中的地位和作用。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体框架结构大体可以分为以下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两个案例引发的思考,作为本文的出发点这两个案件及法院的判决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现有制度下我们解决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思路。从这两个案件,我们可以反思这种思路的不足,从而思考需要把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必要。第二部分主要是写公共设施的性质。首先,介绍了公共设施的概念,对于公共设施的概念学界有不同的理解,本文也列举了一些观点和看法。再次,主要是强调了为更好的理解公共设施的概念需要注意的问题。最后,通过几个近似概念的对比来更好的深入理解公共设施。第三部分主要从公共设施背后所折射出的法律关系来分析把公共设施纳入国家赔偿的原因。这个部分又分为两个点。在公共设施的法律关系中存在三方当事人:所有者、维护者和利用者。正是由于这三方当事人的关系才最终决定着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第四部分是从反面的角度即民事赔偿不能起到很好的赔偿作用,对受害人所遭到的损害不能很好的予以弥补。先是从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来分析,再从民法中的相关规定来看,在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中并没有专门针对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相关条文。第五部分的内容主要是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制度的相关基础理论知识,及从中外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概括和未来趋势的展望,对构建我国的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制度影响。这个部分从行政理念转变的角度入手,转而从行政法中的行政不作为理论的出现进行分析,得出把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的必然性。第六部分主要突出反映我国现实情况,社会的不断发展,使我们更加深刻的认识到我们在权利保护方面的不足,需要我们在制度上和实践中能注重对权利的保护。第七部分是总结性的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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