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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作为国有经济的主体,掌握着我国的国民经济命脉,在我国的经济和政治体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导向的国有企业改革,经过公司制与股份化的改造取得了重大成就,国有经济的总量进一步增加,控制力和影响力进一步增强,但是国有企业的运行机制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本文试从国有企业的权责机制、经营者选任机制、高管薪酬机制和监督机制四个方面,分析我国国有企业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在总结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国有企业的权责机制,主要是指作为国有股东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企业内部的董事会之间的权责分配制度。目前国有企业存在决策权划分不合理的问题,需要重新界定国有企业权责边界的出发点,合理划分国有企业的权责范围,将更多经营性权力交由企业内部的董事会来行使,而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把主要放到事关企业经营成败和性质改变的重大问题上,做到权责分明。国有企业在经营者选任上,仍以行政委任制为主导,市场化程度不足,企业在用人权上关系不顺。根据国有企业的不同特点,科学划分企业类型,实施有差别的经营者选任机制,同时要理顺国有企业的用人权限,尤其是协调好党管干部原则与企业内部用人权的关系。目前,国有企业统一薪酬标准缺乏和信息的不透明,导致高管薪酬普遍过高而且差距悬殊。需要结合不同类型企业的特点,设立与之相适应的薪酬标准,健全高管薪酬披露制度,加强对高管薪酬水平的监督和约束。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的最大问题是监督的弱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未能有效地发挥,而且各监督体系没有理顺,职能交叉,没有形成监督合力。因此需要改进监事会制度,提高监事会及其成员的监督职权独立性。同时,理顺各监督部门的关系,发挥各自的监督职能。本文以文献研究法为主,在分析相关的理论背景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国有企业运行机制的横向比较,针对我国国有企业在权责机制、经营者选任机制、高管薪酬机制和监督机制方面的问题,从法律和制度的层面提出解决的意见,对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有一定的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