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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稳步发展,信用卡在我国的使用范围日益广泛。信用卡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引发一系列犯罪问题。尤其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现象日益增多,成为信用卡犯罪的重要方式之一。我国刑法理论界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性及司法适用问题一直以来存在较大的分歧和争议。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通过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作一个详细,全面的介绍和分析,并试图对该行为的理论争议提出个人观点,以方便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概述。这一部分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立法规定和立法由来着手,介绍了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理论争议和分歧,继而对立法规定和理论争议进行简要评析,最后提出自己的观点。笔者认为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在银行柜台使用或在特约商户刷卡购物,应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如果在自动取款机上使用或者在网络银行、电话银行等机电一体化设备上使用则应该定盗窃罪。第二部分对该行为进行法理分析。笔者分别对“信用卡”、“盗窃”和“使用”三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述。对于“信用卡”的定性,笔者介绍了在经济学领域与法学领域的规定的不同之处和信用卡的范畴的界定。对于“盗窃”的定性,笔者从盗窃时主观要件的认定,盗窃时侵犯谁的财产,包含盗窃信用卡内的信息资料的情形和如何理解“盗窃数额”等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论述。对于“使用”的定性,笔者从“使用”一词的界定,“使用”一词不应包括出售、转让或者出租,“使用”不应包括用作资信证明或者质押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是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一般展开。笔者主要从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分析:在信用卡挂失后使用如何认定;没有参与盗窃仅使用盗窃所得的信用卡如何认定;在ATM机上使用盗窃的信用卡的如何认定;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通过网上银行转账购物如何认定;在特约商户盗划信用卡购物消费如何认定等。第四部分是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特殊问题的分析。笔者主要作了共同犯罪形态分析和罪数形态分析。笔者希望通过对上述问题的探讨,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做一个全面的介绍和把握,给司法实践中处理这一犯罪现象提供参考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