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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业发展到今天,各个国家的执业律师队伍大多都已建立起了自己的行业性自我约束组织,其中多半国家都将律师行业性自我约束组织称为律师协会。然而,各国律师管理体制却不尽相同,主要表现在律师协会的职责与权限等方面,特别是我国律师协会的职权与其他国家的相比较,差别是明显的,甚至可以说存在很大差距。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而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改革趋势就是扩大律师协会的自治范围。所以,本文通过阐述我国律师协会自治的历史进程和现状分析出我国律师协会自治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从而从思想上、立法上、“软法”上提出完善我国律师协会自治的对策。文章第一部分通过分析我国律师协会走自治之路的三个依据:哲学依据、法学依据和我国律师协会性质特征上的必然要求,从而提出我国律师协会走自治的道路是必然趋势。通过阐述我国律师协会从建国初期没有任何自治权到现行“两结合”体制下拥有有限的自治权的历史进程,并结合律师协会自治的现状,得出我国律师协会为了掌握律师行业管理实质权利一直在努力着。紧接着文章第二部分就提出了我国目前的律师协会自治所存在的问题:首先,就我国律师协会的覆盖面来说,还没有遍布全国各大小县区。其次,就我国律师协会的结构来说,对外还没完全与司法行政机关相分离,对内还没成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系统。最后,就我国律师协会的权责来说,还没掌握自治组织应该拥有的行业管理实权。并认为是由以下几点原因造成的:第一,政府改革不彻底,瞻前顾后;第二,现行的“两结合”管理体制,律师协会依旧处于弱势地位;第三,律师协会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缺乏有机协调。文章最后一部分首先阐明了我国律师协会走自治的道路的重要性,再提出了笔者对于完善律师协会自治的几点建议:第一,在思想上树立让我国律师协会真正独立的意识;第二,在立法上为律师协会自治提供坚强后盾;第三,以软法理论为视角剖析我国律师协会内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