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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对他人造成侵害,所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是我国法律理论界对于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普遍认知。可是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不作为侵权责任的认定却较为凌乱,我国的民事法律缺乏对于不作为侵权责任的系统规定。而对不作为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需要对不作为侵权责任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不作为侵权责任作为“不作为无责任”的一般侵权责任原则的例外具有自己独特的概念、特征和构成要件等基本内容。而其最大的特点就是认定不作为侵权责任必须的前提——作为义务。本文旨在研究作为义务设立、来源、类型等基本原理,从而对不作为侵权责任有更加全面、深入的了解。以期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不作为侵权制度提供解决方案。在本篇文章的第一章节主要是介绍不作为侵权的一些基本原理以及不作为侵权的来源与发展,包括侵权行为“不作为无责任”理论的起源与演变和不作为侵权行为的概念以及与作为侵权之间的界限,首先是对不作为侵权有一个概括性的、全面的了解,以便为后面的讨论打好基础。在文章的第二章节将重点讨论不作为侵权责任的前提作为义务,主要有作为义务的确立限制、作为义务的来源和作为义务的类型,这是本篇文章的重点章节之一,特别是在关于对作为义务的来源的部分,对目前理论界对作为义务的来源做一比较分析。接下来的第三章主要是分析作为义务的履行标准,首先在这一章的开始是介绍目前国外沿用的作为义务履行标准大陆法系的善良管理人标准、英美法系的合理人标准。其次举出我国近几年的几个不作为侵权纠纷的案例,分析我国目前的作为义务的履行标准。构成不作为侵权行为就要承担责任。不作为侵权行为作为特殊的侵权,其责任形态和承担责任无责事由、减责事由、免责事由必然也会有一定的特殊性。论文的第四章节主要讨论不作为侵权责任在这几方面与一般侵权责任的不同之处。在文章的最后一个章节,笔者主要列举了目前我国关于不作为侵权责任的立法规定,并加以分析,并且从立法模式、立法内容和立法价值取向这三个方面对我国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法制完善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