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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处罚是指社团对社团公务相对人违反社团规章的行为所施的惩罚,主要针对社团成员而为。结合社会变迁、政府职能转变的背景,本文论证了社团处罚作为一种社会行政行为,具有秩序行政社会化的特征,可配合国家行政处罚共同调控社会秩序。全文关注中国的现实问题,探究以社团行政为代表的第三部门理论及规律,致力于发现社团处罚的属性和功能,力求规范社团处罚行为,为社会公行政的实质性内容作出铺垫,回应社会自主秩序的迫切需求。 导论部分说明了在行政法领域中研究社团处罚的重要性。从反思行政法的体系出发,认为以“行政”为核心概念、以“公务”为调整领域能更为客观地反映行政法的现象与规律。跟随“公务”的足迹,“第三部门”已成为行政法发展中新的“领域”发现,它的公务活动构成公共行政的重要内容。其中社团行政的形态及现实作用已相对成熟,在第三部门社会公务中占有重要比例。社团处罚具有极强的治理能力,是研究自治权边界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实践中非常关注的命题。研究社团处罚首先是要对现实问题给予回应;从另一角度看,社团处罚是认识第三部门行政的良好素材,这项研究有助于建构更直观的行政法各论。为了使研究切合实际,文章运用了行政法的领域论、公务论、法团主义、公民社会、权力格局等一系列方法论,采用了实证及其他社会科学的一些研究方法。 第一章介绍了社团处罚的发生。通过对相关历史片断的考察可以发现,社团处罚这些国家法之外的非正式规则在实际中起着重要的秩序调控作用,社团本身也均与国家形成某种程度的合作。借助于社团、社团规章和实际效用三个维度来观察中国现今的社团处罚,便能了解社团处罚正面临着合法性困境,有必要为其合法化寻找出路。这种探索并不仅在于为社团处罚作辩解,更在于挖掘其积极的秩序保障及效益增值能力。为此,对社团处罚的性质就要有明确的认识。 第二章分析了社团处罚的法律属性。文章从社团自治、所依据的社团规章的性质,以及社团处罚中的公务关系多重角度论证了社团处罚的特别属性。认为自治是社团应有之义,但社团自治与共同体公务并不能完全对应。在社团公务的内容中,既有国家公务的成分,也有自治公务的成分。社团处罚所依据的社团规章中自主立法与执行法律并存,社团规章在公私法融合的基础上具有公法倾向,由此构成行政法法源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社团处罚公务关系中,社团的权力在不同比例上涉及自治公权与传接而来的国家公权,社团作为社会行政主体与公务相对人之间构成一种行政法律关系。由此可推论,社团处罚是一种社会行政行为,具有社会化的秩序行政特征,是特殊的行政处罚。社团处罚的特别属性决定了它在社会治理中具有特别的秩序调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