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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该修正案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等密切关系人利用影响力进行受贿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该项犯罪的设立反映了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建设。由于我国刑法对本罪的犯罪主体、客体、客观表现形式等方面的规定还不是很完善,为此刑法理论界曾展开激烈的探讨。本文首先通过分析国外有关立法的相关规定,探讨其理论依据,然后对我国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构成中某些构成要素进行了界定,同时分析论证了该罪的犯罪形态,最后我对该罪立法上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希望对司法实践的运用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