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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危险接受”一词开始出现在我国刑法学界。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危险接受”一词虽然让人感到陌生,但也绝非凭空而来,更不是有些人所称的全新理论,而是一个已经出现已久却没有得到刑法理论研究重视的“问题”。针对如何解决危险接受问题,我国刑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或是主张共犯从属性原理,抑或被害人承诺,再或被害人信条学、被害人自我答责等理论学说,可谓众说纷纭,不一而足。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立足罗克辛教授的客观归责理论体系,以制造法不容许的风险、实现法不容许的风险以及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为线索,评价其他学说解决危险接受问题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将相当理论与风险升高理论作为支点以在客观归责理论的语境下解决危险接受问题。首先,通过第一部分(引言、绪论)对危险接受所讨论的内容以及相关脉络进行整体介绍,明确“危险接受”是一个问题而非理论,并且在现有“自我危险化的参与”和“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分类的基础上对危险接受进行二级分类,以填补目前研究的不足。其次,通过第二部分(危险接受的不同理论阐释)的展开,阐述危险接受问题引起的不同学说思考,并指出其他诸如共犯从属性理论、被害人承诺和被害人信条学等学说在解决危险接受问题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所在。再次,通过第三部分(危险接受的解决基础——客观归责理论探析)的推进,阐明本文在众学说中坚持的客观归责立场基本理论结构与理论特点,明确危险接受问题应当在客观归责理论下探讨。最后,通过第四部分(客观归责视阈下危险接受之理论检视与实践构想),确定客观归责理论在我国刑法理论的适用领域,随后对第一部分中提出的危险接受各种分类分别讨论,以针对不同情形作出是否予以归责的判断。本文认为,在解决危险接受问题的过程中,应当秉持客观归责理论立场,以制造、实现法不容许的风险和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之内为线索展开“自我危险化的参与”的讨论,引入相当理论与风险升高理论作为支点,从而明确在客观归责理论语境中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不同类型案件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