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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决事实的效力问题是一个热点也是一个难点。已决事实的效力,属于判决的效力问题范畴,通过国内学术上比较深入的探讨,形成了一些较为权威的观点。但是,还有一些基础性的理论问题存在。同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由于预决力制度的缺位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已经进入人们的视野并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已决事实的理论的不足和实践的需求,使我们有必要对这个问题加以更为深入和全面的探讨。现阶段我们应利用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契机,对已确认事实的效力有更明确的立法来指导实践,同时完善我国关于判决的效力及其他相关制度,从而更好的实现社会正义,来发挥民事诉讼法应有的价值。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问题现状的阐述和分析。首先,在学术上出现的概念就有“预决事实的效力”、“已确认事实的预决力”等不同说法,通过对这些概念的理清,“已决事实的效力”等能较为准确的表达这样一个问题;其次,已决事实的效力在理论上属于判决效力范畴,应参照既判力的视角去进行探讨;再次,学术对于是否赋予已决事实相应效力上存在不同的观点:主张赋予已决事实绝对的预决力和主张限已决事实的预决效力的呼声都很高。而无论赋予其效力或者限制其效力,都有各自的内在价值追求,也同时都有相应的弊端;最后,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立法上关于已决事实的效力制度的缺陷,同时产生了已决事实的效力匮乏和已决事实的效力滥用的问题,使讨论此问题的意义更加凸显。第二部分从国内外相关的理论和制度出发,来考察已决事实的效力如何解决。解决已决事实的效力问题,可以通过参照使用争点效、争点排除规则、以及采用中间判决等方法。中间判决可以使部分本没有既判力的事实纳入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从而具有预决效力。但这种做法因当事人和法院自身的制约,可能会不能很好的利用。争点效在日本发展了很长的时间,理论体系较为完整,但将事实细分,从而赋予其相应的效力,其应用在日本也受到司法实务上的排斥,在我国也可能会产生水土不服的现象。争点排除规则适应于英美判例法制度,对于我国已确认事实的效力问题有一部分借鉴意义,但要移植这个制度是不符合我国司法现状的,要解决这个问题应还应考虑本国的具体国情。第三部分从前文的探讨中,基于我国现状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首先,维持和限制已确认事实的免证效力,建立起符合既判力理论的判决效力制度,判决主文认定事实赋予其预决力,而其他部分否认其预决效力。其次,引入和发展中间判决制度,来补充判决理由中已决事实效力不足的问题。这个做法是现阶关解决已决事实应具有如何的效力问题较为合适的做法,既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司法状况,也符合民事诉讼的特征。另外对进一步完善已决事实的效力问题提出个人的建议,应考虑民事诉讼所涉及的争议具有很强的意思自治特征,也应重视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已决事实效力问题的看法,使相关的规范和制度符合民事诉讼的目的和我国现有的社会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