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合同解除权就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直接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行使解除权的后果是提前结束已经存在的合同关系。保险合同解除权是一种特殊的解除权,它是存在保险合同领域中的解除权。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后,当事人都要严格遵守双方的合同约定。但是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因素会导致保险合同不能顺利履行。此时,法律会提供解除合同这种救济手段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利。同时,在合同解除权行使时往往保险人、投保人滥用解除权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侵害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利。赋予双方当事人适当的解除权可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甚至第三人的权利,同时可以促进保险业的稳健发展。如果没有合理的配置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会影响到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损害受益人、被保险人等第三人的合法权利。甚至会对保险行业的发展造成不良的影响。本文结合保险法的理论和实践,通过全面分析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旨在完善我国的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包括:第一部分主要是对保险合同解除权做了一个概述。首先确定了保险合同解除权的基本概念,进而分析了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性质为形成权。其次通过对比保险合同解除权和其他相关概念,从对比的角度剖析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机制、价值功能。保险合同的独特价值在于保障保险合同自由以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类型。通过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角度分别分析保险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条件;而投保人则享有任意的解除权。第二部分的解除原因分析为下面第三部分以及第四部分解除权的不足以及完善打好铺垫。第三部分主要从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和消灭来分析。通过分析弃权、禁反言、不可抗辩条款这三种原因来阐述如何限制解除权,达到利益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第四部分,首先阐述新修订的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的完善之处,进而更加深入的运用比较研究方法、目的解释、价值分析的方法剖析了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还存在的不足之处,以及如何完善。本文最大的创新则在于赋予被保险人解除权以及限制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