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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是各国法律的禁区,但是却像一例顽疾,久治未能痊愈。虽然国民法律意识逐渐提高,但是刑讯逼供行为仍然活跃在我国的司法诉讼程序中,只是相关的违法人员相较以前尺度更加“拿捏得当”,未像以前因刑讯逼供引发的冤假错案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这与我国大力加强法制建设的愿景相左,其对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带来的危害巨大,我们必须对此敲响警钟。通过对相关案例和法条的研究发现产生刑讯逼供违法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历史文化、观念影响、制度上的不完善、立法上的缺失及主客观条件的多重刺激下,刑讯逼供不可避免的仍然出现在我国现在的司法环境中,与普通的犯罪行为不同,其不仅侵害公民合法的人身权益,也对我国正常的司法程序造成影响,与我国刑事诉讼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维护社会稳定的初衷相违背。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先结合刑讯逼供在我国发展及治理的历史,总结经验,找到我国过去在治理措施上的不足,然后再对国外在刑事诉讼制度上有优秀理念和取得一定成果的国家学习,找到我国与其在立法理念、司法实践上的差距,并对其先进的法律制度进行学习与借鉴。充分考虑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尊重我国法律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客观性,建立起严格的追责机制及救济措施,对律师参与诉讼程序及录音录像制度进行合理补充,对制度及立法提出可行的完善办法,力求从源头上根本遏止,在程序中积极治理与监督,事后妥善进行赔偿和补救,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在今后彻底告别刑讯逼供提供一点浅薄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