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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成为最为重要的商品,其与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密切相关,涉及个人隐私、名誉、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等。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个人信息被侵害的现象愈发严重,对于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愈加重要。较之于前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的价值表现更为明显,而便利化收集、数字化存储、标准化处理、网络化传输、多元化应用,使得个人信息更易被侵害。因此,对于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研究、立法模式和保护方式等成为世界各国高度重视的问题。本文试图从个人信息的概念和特征入手,通过对个人信息侵害及法律保护现状进行分析,并比较和分析主要国家关于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提出完善我国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构想。引言部分主要就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背景、历史沿革,以及目前国内外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等进行了概括性介绍,并就个人信息保护研究的重要意义、研究方法等进行了阐释。第一章主要就目前世界主要国家和组织关于个人信息的法律名称的使用进行了简要介绍,提出了本文使用“个人信息”的原因,并对个人信息的基本概念、法律特征和分类情况等进行了分析和阐释。第二章主要就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特征、分类,以及侵害个人信息行为发展趋势等进行了阐释并就我国个人信息受侵害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目前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存在的基础法规缺失、保护面过于狭窄、立法体系不够完整、救济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第三章主要以欧盟、美国和日本为代表,分别对目前境外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采取的统一立法模式、行业自律模式和统分结合模式进行了介绍,并对三种立法模式存在的优势和不足进行了比较分析。第四章主要结合全文分析,就我国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提出对策建议,建议我国在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中,应积极借鉴日本统分结合的法律保护模式经验,尽快制定和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数字化时代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并通过特别领域专门立法、普通行业规范自律方式等,建立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