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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5月,何新兰与甘肃省建筑运输公司签定一份包含交易所有权内容的房屋《租赁契约》,租期50年。后由于1999年生效的《合同法》及其相关解释规定租赁合同超过20年部分无效。遂甘肃省建筑运输公司以此理由诉何新兰至法院。本案历经两审,最终宣告何新兰败诉。笔者认为这样的判决仅仅出于对法条的僵化运用,没有结合客观事实准确理解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拟以此文就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做理论分析。全文共六章,具体思路是,首先,确认合同双方当事人缔约合同时具有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其次,认定合同中租赁房屋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再次,论述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形式上的自由,以确保该实质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具体介绍如下:第一章重点对案情进行详细介绍,着重客观分析案件实情。以此为基础表明支持何新兰一方的立场,并由此引申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这一本文论点。第二章介绍意思表示真实概念及理论,并对相关理论进行研究和评析。并由此对本案合同双方当事人买卖房屋这一真实意思作出判断。介绍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概念和四种形式,在分析四种意思表示不真实形式时具体到本案情况,认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关于租赁意思表示不真实。并论述意思表示不真实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第三章对意思表示的形式进行论述和分析,在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作出准确判断情况下肯定在该案中双方缔约合同形式选择上的自由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