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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最早源于罗马法,在欧洲封建制时代是财产犯罪的一种,直到19世纪侵占罪才完全与盗窃罪分离,成为一种独立的罪名。我国侵占罪罪名最早出现于《大清律》中,而后的《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和《中华民国刑法》对其也都有规定。我国1979年颁布的刑法典中并没有侵占罪的规定,其原因在于当时立法者考虑到,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要按贪污罪论处,剩下的其他侵占公私财物,数量一般比较有限,可以不作犯罪论处。故尽管在刑法草案中规定了侵占公私财物罪,但最后还是被立法者所删除。但是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侵占公民个人或单位财物的案件越来越多,社会危害性也相当严重,有些情况下,民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已难以奏效,不得不使用刑事法律手段。因此,我国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规定了侵占罪。该罪的增设弥补了我国原有刑事立法中对于侵犯财产型犯罪规定的不足,使我国的刑事立法更加趋于完善、科学,使我国司法机关惩治侵犯财产型犯罪行为有了新的法律依据。 由于侵占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新罪名,因此有关研究尚很匮乏。然而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各种问题,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对侵占罪的理论及实践进行研究。本文是一篇系统深入研究侵占罪的学术论文。 全文共分为三部分:(一)侵占罪的犯罪构成。通过对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进行详尽的分析研究,指出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成为该罪的主体,对于实践中存在的单位实施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人员予以刑事处罚;客体为他人财物所有权,这里的“他人”既包括公民个人,也包括国家、集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必须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三个要件。(二)侵占罪的认定和诉讼形式。该部分具体论述了侵占罪与非罪的界限,侵占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侵占罪的既遂未遂问题和侵占罪的诉讼形式。(三)侵占罪的立法缺陷和完善。该部分针对侵占罪的罪名设置、犯罪对象、拒不退还和拒不交出的认定时间、告诉才处理等问题存在的缺陷,笔者提出了若干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