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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自然义务、女性专属权利、夫妻权利再到自然人权利,生育权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不断的演变。在现代法治社会,生育权作为每个公民都享有的权利,愈来愈受到民众的重视。在我国法律制度及传统文化的影响下,生育权通常是在有效婚姻的基础上,丈夫和妻子作为独立的生育权主体,在生育意愿一致的情况下协作实现的。这种协作性决定了夫妻生育权的实现基础就是导致夫妻生育权产生冲突甚或受损的根源。夫妻双方在想要实现自身生育权的时候,难免会遇到生育权冲突甚或是生育权受损的情况。这种情况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在法律依据,还是在损害事实的认定上,都存在一定的困难。尤其是在对男性生育权的保障和男性生育权受损后的救济方面,现有的法律法规存在不同程度的局限性。直到最高法院出台《婚姻法解释㈢》之后,夫与妻的生育权保护及生育权纠纷的解决在一定程度上有了确切的法律依据,但同时在司法实务中仍有一些问题亟待探讨解决。本文从理论法学和司法实践的角度,综合多方研究成果和理论观点,浅析了生育权的含义、内容与性质;对夫妻生育权及夫妻生育权冲突、夫妻生育权受损的类型加以归纳总结;对夫妻生育权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途径进行了探讨;并结合司法实践和《婚姻法解释㈢》的内容,为司法实务中的夫妻生育权纠纷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一些思路。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理论界对生育权定义的诸多表述,在此基础上对生育权的含义进行了归纳,并针对认定生育权性质的不同观点进行了逐一分析和探讨。笔者认为,生育权应被定义为是一个人负责任且不受外来限制和拘束的,自由的支配自己的意志和身体来行使生育或不生育后代的权力。生育权并非是一种宪法权利或身份权利,而是一种人格权、一种非普世性的平等权、也是一种自由权。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对夫妻生育权的定义和内容予以剖析,对夫妻生育权冲突、夫妻生育权受损的类型加以归纳和区分,并以列举案例的方式进行说明、论述。同时,结合我国实际及司法实践,对夫妻生育权冲突、夫妻生育权受损情况的处理,提出了一些解决路径或权力配置方案。第四部分是结合当今司法实践,认为最高法院出台的《婚姻法解释㈢》在司法实务中化解夫妻生育权纠纷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同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困惑。涉及到一些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难题和对出台有关解决夫妻生育权纠纷的法律实施细则的渴望,并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解决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