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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民事诉讼制度已初步建立,但学界对其尚未形成全面的、体系性的理论研究,导致我国环境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与建构尚缺乏足够清晰、坚实的理论基础。少数地方法院就环境诉讼制度作出了有益探索,但明显各自为政,极不统一,亦表现出强烈的功用主义色彩而缺乏足够的理论自觉。因此,开展环境民事诉讼模式的深入研究,既能大力拓展明显研究不足的环境程序法研究领域,也有助于环境民事诉讼制度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建构。以诉讼模式的视角观察环境司法实践,可以发现:环境民事诉讼中的原被告当事人诉讼意愿不足、诉讼能力相差悬殊;律师参与环境诉讼的意愿与能力差强人意;法院设立名称各一的审判组织,积极推进诉讼的启动与发展,并表现出极强的职权主义色彩。导致环境诉讼成本高企不下、司法权与行政权混沌不清、环境司法专业性、权威性受质疑、环境审判专门化进程受阻等问题。其根源在于对我国环境民事诉讼模式缺乏足够的理性思考与科学设计。基于环境民事诉讼主体广泛、目的特殊、公私益混杂等特点,简单套用传统民事诉讼制度并不能很好地处理环境纠纷。而我国民事控方证人模式历来有着强职权主义特点,虽然整体上已认同应当向当事人主义转变的理论趋向。但基于环境诉讼的固有特点,环境民事诉讼模式仍应以结合环境诉讼的特点作出独立于传统民事诉讼制度的模式选择,以实现各诉讼主体之间在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中权利上的平衡。基于此,一个采职权主义成分为主导,适当吸收当事人主义合理成分的准职权主义模式可能是当前我国环境民事诉讼模式的理想选择。笔者将这种理想模式定义为:以环境利益为导向,以国家权力为主导,以实质真实为目标,以复位平衡为考量,以法院职权为程序推进主导力量并尊重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公众参与权的正当程序模型。基于环境正义理论、诉讼效益理论、诉讼担当理论和可持续发展理论的要求,准职权主义环境民事诉讼模式的确实属必要:它是“以人为本”理念下司法本性回归的必然;是“国家权力”主导下诉讼效果可期之必然;是“诉讼效益”指引下审判效率提升之必然。准职权主义环境民事诉讼模式具有反映环境司法规律内在要求的正当性:它是环境民事诉讼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这一公用善物、解决环境纠纷、维护环境法治秩序等诉讼制度目的的必须手段;是兼顾公益与私益保护的当然选择;是实现环境正义价值的必经之途;是提升环境审判专业性及诉讼效率的有效途径。准职权主主环境民事诉讼模式之选择也有其现实合理性:它是各国环境诉讼模式的主流基调;契合主体不对等、争议内容复杂多元且具生态性和纠纷解决具有专业性等环境纠纷特性;符合我国“中央集权、高度统一”的历史发展特征和新中国重视调解的司法传统,符合党对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特征;洽合我国社人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平等平权的要求。理论的生命和目的在于服务实践。新的环境诉讼模式将指导和带动环境司诉讼机制与制度的创新与发展。首先,将引发诉讼中各主体地位与角色的重新调适:法官将在释明权、诉讼指挥权上更为积极能动;环境行政权与司法权将“各归其位”“各司其能”;其次,将带动环境民事诉讼机制制度的全面创新与提升:一是环境民事诉讼程序职权推进机制的建设,包括:以放宽原告资格与降低原告成本风险的诉讼动力提升机制和以行为保全、司法约谈的环境诉讼效率提升机制;防止环境损害发生与扩大的预防机制;简化损害认定和因果认定程序的机制;以全面处理环境纠纷为任的综合处理协调机制和以平衡协调多元主体利益的利益平衡机制。二是实质真相职权探知机制建设,包括:法院积极能动的证据收集与保全机制;环境诉讼新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专家参与机制为主要内容的实质真相探知水平提升机制。三是环境审判专门化机制建设,包括:多重法律关系的审理程序综合化改革和审判队伍专业化专门化的培养与锻炼。准职权主义环境民事诉讼模式的确立与巩固,还得营造好的外部环境。故需要进一步理顺环境司法与环境行政的关系和构建良性互动、相互促进的环境司法与公众守法的和谐关系。